浙江嵊州检察:一乘客谩骂、拉扯拍打公交车驾驶员,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起诉

据“嵊州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3月3日,嵊州市检察院对何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据悉,这是浙江首例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

案件回顾:2021年1月,何某在车站乘坐公交车时因个人疏忽,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发现同行人员未一同上车,便要求驾驶员赵某停车让自己下车,赵某按规定不予停车,继续行驶至下个站台。到达下个站台后,何某因心中气愤不肯下车,停留在车上谩骂赵某,赵某便关闭车门继续行驶。何某见状跑到赵某身边,拉扯、拍打正在开车的赵某。赵某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后报警。

嵊州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于3月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何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但是其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且无自首情节,因何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嵊州市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