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女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20余万元!

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富源县某单位收费员的工作之便,故意采用将实际现金支付操作为刷卡支付的错误操作方式收取费用,非法占有其错误操作所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09556.79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到富源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投案自首。涉案款项全部退缴,其分别于2019年7月5日退缴至其单位202590.10元,于2019年12月9日退缴至富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4937.73元,于2020年2月19日退缴至富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28.96元,共计209556.79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已退缴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09556.79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还是那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小编觉得,还是老实做人,踏实做事的好!

来源丨富源法院

编辑丨蔡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