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公安:恶俗婚闹,可能会坐牢!

绥阳公安提醒你▼
低俗婚闹,
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闹洞房”本是新人结婚时烘托热闹气氛的一种娱乐方式,而如今,这样的婚俗娱乐在个別地方却频频被演绎成低俗婚闹,这种行为与建设文明城市极不相符,令人既痛恨却又无奈。
婚闹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借婚礼大纵其欲,借热闹大逞其能,将他人人格、尊严和身体作为取乐嬉闹的对象,必然触犯法律,应当严格追究婚闹者的法律责任。
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绥阳县公安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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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石芝谋 | 副总编:彭坤煜 刘勤 卢永贤
责任编辑:周丽蓉 | 责任校审:周黎黎
来源:绥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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