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一男子被当场查获!现场图曝光!

前几天

微七星关推送了

有些网友在后台问我们

捕鱼捕虾可以吗?

今天

微七星关用这个案例稿子你们

不行!

3月3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限被告人胡某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大方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流域补偿放流不低于54公斤鲤鱼或草鱼幼苗;作案工具地笼网18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胡某银明知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木柏河处于禁渔期。2020年3月4日17时许,胡某银到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木柏河流域凉水井河段撒网捕虾,2020年3月5日7时许,胡某银去收网收虾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虾的工具地笼网18副、渔获物7.77千克。经鉴定,胡某银使用的渔具地笼网网目为0.7CM。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时查明,案发河段系吱嘎阿鲁湖库区支流,2019年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曾发布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吱嘎阿鲁湖库区属于长江流域贵州段江河,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在此期间内,被告人胡某银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河虾7.77 千克,客观上已经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经请示批复同意后,对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银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实施故意犯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其行为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遭受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被告人提出其使用渔具是虾笼,而不是地笼。经查,经贵州省水产研究所、贵州省特种水产工程技术中心鉴定,送检的十八张渔具均为地笼网,且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胡某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可对其从宽判处。故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均予以支持并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水生生物是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河湖海健康状况的关键性指标。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挖沙采石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保护长江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积极实施系统生态修复已刻不容缓。

法院郑重提醒

二年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出如下明确规定。

禁渔区: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贵州段的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全部天然水域。

禁渔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贵州段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全年禁捕。

禁止行为:在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另外,2016年原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中明确赤水河流域实施全面禁渔,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禁渔区为四川省合江县赤水河河口(E 105°50′37.17″,N 28°48′12.62″)以上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禁渔期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为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