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致离婚,妻子多分一百多万共同财产,并获10万元损害赔偿

丈夫长期与她人一同生活还生下了孩子,她提出离婚能否多分共同财产,能否索要损害赔偿?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广东东莞第三法院为增强广大女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选取有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鼓励女性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图:视觉中国

去年,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的王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称她与丈夫周某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但2011年起,她便发现周某在外包养情人,经常彻夜不归,长期与情人共同生活,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此前周某生日宴请亲友,竟公然让情人坐在身旁,2018年周某还与情人诞下一子,摆了满月酒,并在外租房与情人、二人的孩子、情人的母亲一同生活。

王女士认为,丈夫周某婚内出轨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周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道德败坏,已经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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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经审理此案认为,周某与王女士虽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男方有外遇,且与案外人生育一子,有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王女士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被告周某是过错方,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认定王女士应分得财产的60%,周某分得财产的40%,确认双方需分割的共同财产价值合计594万余元,王女士应分得356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周某婚内出轨且与她人育有一子的事实清楚,根据婚姻法规定,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由于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已考虑了周某的过错因素,因此酌情支持10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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