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冒名顶替入学者将撤销学位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3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日前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其中明确,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草案》指出,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其中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明确,申请学士学位,由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答辩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评定其实践成果。评阅或者评定通过的,进入答辩程序;不通过的,可以按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定重新申请评阅或评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五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应当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草案》明确,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草案》还指出,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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