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黄峥致股东信同时引起大家关注的,还有一个词“超级投票权”。
很多人有困惑,如果黄峥的超级投票权没有失效,那他即使卸任董事长,是不是依然可以控制企业?
其实通常在AB股的设置中,拿B股是有附带条件的,至少会有「全职工作」、或在核心层中任职的要求,意思是如果持B股的人不满足该要求,就自动失效了,所以黄峥辞任了CEO又辞任了董事长,超级投票权自然也就失效了。
虽然没有了1:10的投票权,但是股权本身的投票权还是可以行使的,这里黄峥在致股东书里也明确表达,将其委托给了董事会,基本上是彻底交出了自己的股东权力。虽然投票权委托是能收回的,但是从这一系列举动能看出,黄峥是彻底放手了自己创办的企业,不得不说是个很有魄力的决定。
这几年无论是各类线上线下股权课,还是各种书籍,或者自媒体,总爱谈及一个话题——「股权生死线」,大意是股权有些严格的数额指标,高了低了都会影响控制权的实质权利,这些带有恐吓性质的知识点,是有严重误导性的,这个故事的荒唐,是值得另外写一篇文章的。
回到「超级投票权」上,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既然黄峥有合伙人组织,为什么还有超级投票权?
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是「合伙人组织」。
合伙人与「合伙人制度」与合伙人「制度」
这是一个绕口的题目,和他们的概念一样,特别混淆,各类课程在做解释的时候也爱囫囵吞枣,成了我们做咨询案时需要不断厘清的难点。
合伙人这个词是一个法学中的常用概念,简单描述,你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你是股东,而你出资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你的身份就是合伙人。
企业做激励股权,大部分情况都会设立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池,这时被激励的员工实质上就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是LP)。
这里需要强调,该处合伙人是法学概念,是一个身份名词,与后面需要聊的话题是同样的词,不同的含义。
当然,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我这里用了两个陌生的英文字母,GP与LP,他们都是合伙人,但是责任大不一样,LP(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而GP(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该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因为责任的巨大区别,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全部属于GP,即使99%的钱都是LP出的,该LP也没有管理能力。
好了,合伙人一词,我们简单谈及,再复杂一点就变成法学讲堂了。
因为阿里的影响力以及马云的口才,「合伙人制度」被无数人提及,很多没有深究原理,以为成为合伙人身份就是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区,我尝试用文章写清楚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么,下面内容理解难度4星,需要大家反复阅读理解。
简单提及下「合伙人制度」的背景,阿里因为竞争与发展,前期大量融资,创始团队的股权偏低,同时大股东雅虎因为杨志远离职,以及自身发展出现问题,与阿里关系逐渐恶化,之前投资条款中保证控制权的方案只有5年有效期,面对诸多问题阿里需要一个强硬的对策。「合伙人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正常公司的治理逻辑如下:
股东会控制董事会,董事会控制经理层的人事安排,从而控制企业。
而「合伙人制度」当中,约定那么几条:
1、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董事的专有权;
2、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
3、需要95%的股东同意才能修改合伙人相关条款。
什么叫“简单多数”?就是5席董事会,我能提名3席,7席董事会我能提名4席,简单说就是我能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名额,也就意味着我始终控制董事会。
那我提名,别人否了怎么办?没关系,我还有权利指定临时过渡董事,也就是你们否决了,我可以任命其作为临时过渡董事,还是他进入董事会。
那么“简单多数董事”提名权是股东给的吧?股东可以收回吧?
答案是可以的,这个程序安排是,需要95%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修改,那就意味着马云个人持有5%以上,理论上合伙人制度就不可能修改,即使马云不持股了,理论上的可行性也不会比0大多少。
三条简单的内容,直接将阿里的公司治理变成了如图:
股东会彻底被合伙人组织架空,公司完全由合伙人组织控制,一个无比“霸道”的控制权设计。
讲到这里,假如你是创始人,有冲动想要学习该制度,我的建议是不要考虑,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博弈出来的,不是设计出来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阿里巴巴的曲折奋斗史,再来考虑是否学习这套制度设计。
说到这里,是不是发现合伙人与合伙人制度,含义天差地别,那市场上大家经常说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么呢?
这里再来解释合伙人「制度」。
传统的股权制度中,企业只有两类人,一类是股东,一类是员工,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力资本的释放,出现了新的一类群体,叫做“创业者”,这类群体才是决定企业生死,决定企业兴衰,决定企业成败的人,他们用自己的奋斗和拼搏换取股权,而不单单是现金。这是现代股权制度的基石——以人力资本为主导。
而创业者只能是创始人一个人么?我们身边好多企业完全不是这样,很多企业有一群「创业者」,我们把这群人叫做「合伙人」。
这群人甚至还能影响身边的人,使得本来想着打一份工的人,也被群体感染,变得格外拼搏,变成新的「合伙人」。
既然被称为合伙人了,是不是他们应该有更多的股权机会,有更大的股东责任,有更严格的股东规则……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我们称为「合伙人」制度。
这样来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合伙人」制度的一种表现,在控制权上做了霸道的设计。
回到问题本身,既然黄峥有合伙人组织,为什么还有超级投票权?
答案应该容易得到了,拼多多的合伙人在控制权上不是阿里巴巴那样的霸道设计,利用的是AB股的模式,所以黄峥拥有超级投票权。
控制权话题内容挺丰富的,后续再有机会我继续写文章补充信息吧,也希望大家留言,聊聊这方面还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