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的通告

图片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改善和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我州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昌吉州地下水水位下降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五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凿井取水,严格控制机电井审批。
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外,一律不得新增任何以建设、改善农用地灌溉为目的的机电井,包括在农用地上更新机电井。供电部门不得为任何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的农灌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供电线路改造。对于私自提供电力保障致使取水得以实施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 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确需在我州境内凿井、取水用于生活、生产、生态绿化的单位(个人),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按权限和程序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审批同意相关手续后方可凿井取水,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的视为非法凿井、非法取水。
三、严厉打击非法凿井
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在业主凿井审批手续取得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业主未提交凿井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吊销凿井施工单位资质并列入昌吉州凿井行业黑名单。
四、严禁退地减水、退耕还林耕地复耕
严禁退耕还林耕地林粮、林经间作(套种),一经发现关停机电井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
五、严厉打击非法取水、盗水
严厉打击非法取水、盗水、盗电、拆卸(破坏)计量及监测设施、绕线短路规避计量等水事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
六、严禁超面积种植
严禁擅自压减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严禁以地定水,严禁超计划、超许可用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监督管理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或包庇纵容,管理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0.5米以上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七、在打击非法取水行为过程中
在打击非法取水行为过程中,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通告》公布之日起
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凡自觉停止非法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备,并主动投案自首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罚;凡顶风作案、继续非法凿井取水的,依法从重处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来源:直播昌吉)
图片
编 辑:李梓桐
责 编:陈 燕
审 核:张 楼
监 审:廖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