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居民楼八楼抛下菜刀,判了

近日,
广州黄埔区法院宣判了
该院“高空抛物罪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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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菜刀住户报警
2020年9月21日清晨6时,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街道广场楼下突然传出一声巨响。
同住在该广场的2楼住户陈先生听见自家阳台外二楼公共大平台有物品砸落声,便到阳台查看,发现其阳台外二楼平台上有菜刀一把、白色路由器一个、黑色交换机一个及挂有小区门禁卡的房间钥匙两把。陈先生觉得事情非常蹊跷,遂报警。
法院介绍,2020年9月21日6时许,李冲动(化名)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街道广场806房窗户边与其女友焦绿(化名)发生激烈争执后争抢菜刀,李冲动右手拿着菜刀作势要砍自己的左手。
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李冲动手中菜刀掉落窗外,后情绪激动的李冲动为泄愤陆续将白色路由器1台、黑色交换机1台、钥匙2把从8楼窗户抛掷出窗外,后掉落至206房外的公共平台(此平台位于806房窗户下方,平台上摆放了桌椅,住户平时可进入平台晾晒衣物)。
2020年9月23日下午,李冲动主动找到小区物管部门说明情况,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拘役五个月当庭服判
●另查明,李冲动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黄埔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危险驾驶罪,法院于2020年6月5日撤销其前罪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并与其新犯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当时该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的李冲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黄埔法院对此认为,虽然公诉机关对该《谅解书》无异议,但是,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并非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被害人是不特定多数人,不能得出因陈先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进而得出全部被害人均对李冲动表示谅解的结论。
黄埔法院近日判决,李冲动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总和刑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