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政府立法保驾护航俱乐部公司

欧洲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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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俱乐部
与日本政府直接参股职业俱乐部、韩国地方政府直接负责运营“市民球会”的情况完全不同,欧洲各国政府支持的是俱乐部本身,与俱乐部公司则基本不直接发生关系。这与欧洲社会以“社区为基础”的历史发展过程有别于韩日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有很大关系,毕竟欧洲的工业革命最先于世界展开,现代足球本身则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这与东亚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相当长时间里一直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进程完全不同,而且足球对于东亚各国和地区来说属于“舶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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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建立在社区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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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的多篇文章中,笔者一直强调“先有俱乐部、后有俱乐部公司”,“欧洲俱乐部建立在社区基础之上、中国俱乐部则建立在企业与公司基础之上”这样的概念,这就导致了中国的职业俱乐部基础不扎实、经济基础更为脆弱。
就以伊比利亚半岛上的两个国家葡萄牙和西班牙为例,行政区划方面,葡萄牙按照“区市镇堂区”进行划分。所谓“堂区”,主要就是以教堂为中心进行区域划分。据不完全统计,葡萄牙的“堂区”超过3000个。西班牙则以“自治区或市省市镇”进行划分,最新统计共有“市镇”8124个。
所谓“欧洲的足球俱乐部建立在社区基础之上”,在葡萄牙就是以“堂区”为区域,几乎每一个“堂区”就有一家俱乐部。葡萄牙目前有七级联赛,除葡超(18队)、葡甲(18队)、葡乙(葡锦标赛,96队)三级联赛属于全国性比赛外,20个“区”都有各自的区内联赛,而且每个区的联赛也分为一、二、三、四级,只不过名称各不相同。各区内最高级别联赛就是全国的第四级别联赛,以此类推,相互间都有升降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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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葡萄牙面积只有92225平方公里、人口仅有1030万,却拥有2600多家俱乐部,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因为几乎每个“堂区”都有一家俱乐部,只不过有的“堂区”因人口实在太少,才出现两三个堂区组建一家俱乐部的情况,或者是就不组建。
西班牙的国土面积506000平方公里、人口4710万,但拥有的俱乐部则超过21000家。这些俱乐部也是以最基层的“市镇”一级为范围,不少市镇拥有2到3家俱乐部。国内联赛共分为10个级别,除西甲(20队)、西乙(22队)两级职业联赛外,还有半职业的西乙B联赛(5个组102队)。另外,第四级别的联赛也属于全国性的,共有18个组、每个组20到24队不等,累计超过370队。再往下,就是各个自治区或自治市内的各级联赛。
其他像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等欧洲国家,也几乎全部都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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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俱乐部全部都是社团组织,都是向类似于国内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都是非盈利性质。所以,为什么欧足联、国际足联在统计时不是以“队”为最基本单位,而是以“俱乐部”为基本单位展开统计?原因就在于此。如果再统计“队”,则数量还会翻好几番,因为一家俱乐部拥有各级青少年队伍的数量就不少。国内没有这样的发展历史,只有“队”的概念,“俱乐部”则是随着足球改革而兴起的。
于是,为什么欧美有那么多的“百年俱乐部”?因为社区也就是像葡萄牙或西班牙最基层的“堂区”、“市镇”等,不会因历史的发展、变化而消亡,能一直传承下来。而中国国内的足球俱乐部,因建立在企业或公司基础之上,企业或公司随时可能出状况而导致破产或倒闭,俱乐部便就此不复存在,也就难以产生“百年俱乐部”。
前面提到的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行政区划,与中国的“省市自治区地级县级”三级行政区相对应。国内再往下还有一个“乡级行政区”。设想一下,中国国内目前计有38773个乡级行政区,假设每个乡级行政区都有一家俱乐部,恐怕无论是足球的普及程度,抑或发展水平,恐怕就完全不会是目前的状况。
政府只与俱乐部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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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区域都有相对应的政府机构,包括堂区、市镇也有小规模的基层政府。这些基层政府拥有各种体育场馆所有权,基层的足球或体育俱乐部成立后展开活动需要场所,政府作为对足球俱乐部开展活动的支持,将场地提供给俱乐部。因葡萄牙各个堂区、西班牙各个市镇的情况不一,有的免费提供使用,有的只是象征性地收取费用,一般都按赛季来签署协议。而且,政府部门只跟俱乐部打交道、签署协议,与俱乐部下属公司则不发生关系。
在葡萄牙,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参加葡超、葡甲职业联赛时,俱乐部要求必须成立公司,称为“Sociedade Anónima Desportiva (简称S.A.D.)”。第三级别开始再往下,则没有强制性要求。在西班牙,同样法律明文规定,参加西甲、西乙职业联赛也必须要成立公司,称为“Sociedad Anónima Deportiva (简称S.A.D.)”。所以,像职业队的主场,并不是S.A.D.(公司)出面去与市政府商谈,而只能是俱乐部出面。在俱乐部与当地政府部门商定后,如果涉及到费用,则具体就由俱乐部下属公司承担,后者负责商务开发、运营等事务
葡萄牙第三级别联赛也就是葡萄牙全国锦标赛(葡乙)的96家俱乐部中,也就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俱乐部成立了S.A.D.,更多地由俱乐部自行运营,生存要么靠收取青少年球员的培训费,要么靠经营诸如买队服、开咖啡店等第三产业的费用,等等。稍好些的,可以找到赞助,赞助也基本都是所在堂区内的“有钱人”,或小公司、小企业,算是为社会做贡献。西班牙的情况也一样。
如果俱乐部有足够的资金,想要新建属于俱乐部自己的场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拿到全部手续后,费用由俱乐部或S.A.D自己承担。如果赶上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资金相对较为宽裕的,作为对俱乐部的支持,可能会承担一小部分费用。但这个费用并不是转给S.A.D.,而是转给俱乐部。俱乐部是由当地的选民自发成立的,政府以此作为对选民的服务与回报。当然,由于底层的俱乐部资金有限,活动经费多来源于会费,因而也不太可能建自己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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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场地外,各个不同地方的政府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好一些的,可能会每个赛季有一笔象征性的拨款,数额不高;没有多余财政的,可能分文没有。有的地方政府则可以将政府的公务大巴车提供给球队去客场参赛,也就是相当于在往返交通方面予以补助,油费由政府部门负责。这对基层俱乐部来说,已是相当不错的待遇了。
政府给予支持,很重要一点就是俱乐部开展各种社区活动,尤其是针对社区内的青少年孩子,进行各种足球活动与培训,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当地政府部门当然有义务和责任去支持俱乐部去展开这样的活动。【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欧洲大多数国家没有“校园足球”一说的原因,孩子下课后都是去所属社区的俱乐部参加足球活动。
一些欧洲大城市的特别是法国的一些城市,市政府会有一笔专项资金拨给俱乐部,用于俱乐部所属球员在退役后的再就业培训。用于一线队运营的情况也存在,但数量不多。
当然,俱乐部作为一个社团组织,可以有商务活动、有市场开发,但收益并不用于私分、进自己腰包。而且,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整个欧洲职业足球全面商业化程度的加剧,单纯社团性质的俱乐部所开展的商务、经营活动已难以应对商业化大潮的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俱乐部希望将自己的商务权益、开发权益承包出去,展开“招商引资”,以吸引更多的优秀球员、取得更好的成绩。于是,才开始出现俱乐部成立公司这样一种状况。
法律为俱乐部公司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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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各国和地区在开展足球活动时,除足球管理部门制定的政策、规章制度之外,更有各国政府通过法律、法令的形式来为足球职业化“保驾护航”,应对职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情况与问题。这一点,恰恰是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以来一直所忽略的。
1、欧美法律确认足球地位
英超是现在世界上最好的职业联赛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职业联赛。早在1888年4月17日,英格兰的12家俱乐部就成立了职业性质的“足球联盟”。但职业联赛出台后,球员与俱乐部、俱乐部与英足总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特别是俱乐部相继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更为突出。期间,英足总动作迟缓,完全是英国王室(政府)之故。早在31家俱乐部于1882年成立“不列颠足协”的前两年,英足总就想承认职业足球,但上报王室遭拒绝。直至1901年6月7日,爱德华七世亲笔批文给足总(见下图)、才正式承认职业足球在英国成为一项合法行业,并下令从法律上保障职业足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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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英足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至1904年,职业联盟也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1908年,英足总承认于1907年成立的职业球员协会,后者在1910年也成为“英国贸易联合总会”中的一员,从而在法律上确保“职业球员协会”的合法性。
至1916年,政府下令职业足球纳入娱乐税收法中,职业足球开始纳税。【请注意:不是目前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所缴的企业税!】1957年,英国政府再次颁布法令,宣布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成为“赢利性质的机构/组织”。
从英格兰职业足球的发展过程来看,“职业联盟”要成为一个合法性组织,获得国家的认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首先就是要国家承认职业足球是一个“行业”。事实上,不仅仅英国如此(王室于1901年批复),欧美足球强国无一不是如此,即国家在宪法或劳动法中明确规定“职业足球”是一个合法的行业,职业球员的就业、转会、社会福利、法定的假期等正当权益能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甚至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来对待。
譬如,法国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职业球员的合法地位,并具体规定了职业球员、半职业球员的报酬与义务,而且下令青年球员在21岁以前不得签订职业合同、第一份职业合同须为期四年,等等。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再逐步修改、完善。
南美的阿根廷则早在1973年2月23日,该国的国家宪法中就专门设立了“职业运动员章程”的条款,该章程总共分29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逐一进行了规定。至于巴西在2001年通过的《贝利法》,更无需多言。
这些年来,中国足球的社会地位不高,球员、教练被欠薪情况屡屡发生,虽有年收入上千万的球员,但更多地依然还是在为生存而发愁,因而常有人感慨“中国职业球员的地位还不如农民工!”而且,相信N多球迷都还记得曾有过中超俱乐部给球员开出的最低月薪为820元的情况,这个最低月薪是根据当时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月薪标准而开出的。因为国内没有足球、职业足球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一切都按《劳动法》执行。作为俱乐部的管理者,作出这样的决定无可厚非;但对足球这项运动本身,此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难想象。
很多国内足球人都羡慕欧美足球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之高。但足球在欧美社会中的地位之高,并非靠“成绩”。就以西班牙为例。早在1900年,西班牙首次通过的“皇家法令(注:西班牙的一切法律均由国王签署后才生效)”——《劳动者章程(俗称劳动法)》中,就对足球运动员的特殊劳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每隔一段时间就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像1986年12月24日通过的一份补充规定中,在第二章第4条中,又规定了职业球员的最低收入、受伤后的收入领取等细节。【请对照中国球员受伤后更多地遭遇无人过问的情况。】
至1995年,西班牙通过关于失业等内容的《社会保险权利法》(称为《皇家法令·第2064号》),在该法的第二章第三小章第30条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劳动法》中相关的内容被取消。事实上,西班牙的《体育法》在1990年10月15日才正式通过,也就是说,西班牙政府是保证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在先,由此可见足球在西班牙的特殊性及社会地位。
根据《社会保险权利法》第30条中规定,西班牙国民的社会保险共分为11个等级,足球运动员的社保具体分为四种类型,即西甲职业球员、西乙职业球员、西乙B半职业球员以及其他球员,规定了对应的社保等级(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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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足球运动员的社会保险等级
按照西班牙的法律规定,西甲球员的社保级别与其他行业或领域内的技术工程师、专家等级别完全一样,为第二级别,甚至比政府部门的首长(类似市长)、大公司首脑人物(如外聘主席、CEO等)还要高,后者仅仅只是第三级别,也就是相当于于西乙职业球员。换句话说,就是在国内中甲联赛中效力的球员,与当地市长、市委书记、当地大型国企的董事长一级的社保享受同等待遇。
西乙B联赛中的半职业球员,与政府公务员是享受同等的社保,这就好比是在国内中乙联赛中踢球的球员,与国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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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的社会保险等级
现在的西班牙足球公认世界顶尖一流,但西班牙在1990年10月份通过这个法律并全面开始实施时,西班牙国家队也就是最多二流水准,1950年获得世界杯第四名后,曾四度无缘世界杯,仅在1986年进入一次八强;在1964年获得欧洲杯冠军后,随后三届连续无缘决赛阶段比赛,仅在1984年获得过一次亚军,整体成绩并不算突出。但谁又敢说,西班牙队能在2010年也就是这个法律执行20年后夺取世界冠军,与这样的法律保驾护航无关呢?
再对照中国足球当下的社会地位,着实令人唏嘘!“公共痰盂”是最为形象的描述,一个不受人尊重的领域、一个丝毫没有社会地位的行业,何以能够正常地发展甚至取得突破?当然,这已是题外话,不再展开。
2、修改法律为职业足球护航
前面提到,西班牙在1990年10月15日正式通过《体育法》,也就是《法律10/1990年10月15日(Ley 10/1990, de 15 de octubre)》,第一次从法律层面确认从事职业足球、职业体育的俱乐部成立的下属公司统称为“Sociedad Anonima Deportiva(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S.A.D.)”,并明确指出:“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 anonima)”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正如该法的序言谈及需要提供一种新型公司类型时所说的那样,“……本法提议创建体育协会的一种新的类型,一方面是为有利于草根(grassroots)体育协会的活动;另一方面则是创立一种法律和经济的实体,以便俱乐部能够开展职业活动。前者是通过创建基础的体育俱乐部来实现的,用一种简单的结构。后者,则是通过转化为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而完成,或者是创建这样一个相对应的体育形式的职业队,一个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管理体制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实体而完成,注册成立某种特殊实体,以适应体育世界的发展……”
这个序言已经清晰地为“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明确了定位,即:开展普及、群众性的足球、体育活动,这样的功能由“俱乐部”来承担;开展职业体育活动则是由成立的下属“俱乐部公司”来承担。所以,笔者先前缘何反复强调: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S.D.A.”也就是俱乐部下属的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是从事职业足球、职业体育。
随后,1998年通过的《法律50号/1998年12月30日(Ley 50/1998, de 30 de diciembre)》对《体育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过修改;至1999年7月16日,西班牙政府通过《皇家法令·第1251号/1999年7月16日(Real Decreto 1251/1999, de 16 de julio)》,主要是在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税收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正因为有法律依据,西班牙足协和职业联盟明确规定:所有参加职业足球联赛(西甲和西乙)的俱乐部必须是“S.A.D(体育有限责任公司)”。只有皇马、巴萨、奥萨苏纳和毕尔巴鄂四家俱乐部因特殊历史情况至今尚未成立“S.A.D.”,依然以会员制方式管理和运营。
至2002年,西班牙又再一次修改《体育法》,开始允许俱乐部下属的“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条件是这家公司必须盈利三年以上、且最大股东的持股不能超过25%。
俱乐部如何转化、成立下属公司?同样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请看下图。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具体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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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转化、成立公司的过程与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西班牙俱乐部下属成立的“S.A.D.(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股东中,在原则上不允许一家持股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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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股东原则上控股不得超过25%的法律规定
如果一家公司想控股超过25%,就需要打报告申请(见下图)。这里,同样限于篇幅,不再展开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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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控股超过20%需提交申请
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管,所有俱乐部下属的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还会成立一个委员会——“Composición de la Comisión Mixta de Fútbol(足球混合构成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公司股权变更一类的事务进行审核。该委员会主席由西班牙政府最高体育理事会指定专人担任,委员包括各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3人、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代表3人、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西班牙足协代表1人、西班牙职业运动员委员会的代表1人、审计师1人、国家认可的律师1人。这11人中,审计师和律师只有发言权、没有投票权。像中国公司去收购西甲或西乙俱乐部的公司股权时,就需要经过这个委员会审核通过,其职责不是由西班牙足协或西班牙职业联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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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混合构成委员会人员构成与职能示意图
即便是通过这个委员会审核后,还要再上报另外一个监管组织,即与类似足球混合构成委员会的“篮球混合构成委员会”一起共同成立的“足篮球混合构成联合委员会(Composicion de la Comision Paritaria C.S.D. – L.N.F.P.)”,由该委员会最后审核通过,才算完全审核全部流程。足球与篮球两个委员会在2012年4月15日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委员会的主席同样由西班牙政府最高体育理事会指定专人担任,成立目的最主要还是保证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性,防止那些资金来源不明、或者财政状况不好的公司或个人进入到职业足球或职业篮球中,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职业体育。【这就确保了那些诸如“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等无法进入到职业足球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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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篮球混合构成联合委员会人员构成示意图
按西班牙法律,所有职业俱乐部的财务必须公开,对于俱乐部财务的各项审计,也都有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同样限于篇幅,这里也就不再展开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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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审计详细要求
恰恰是因为公开,所以西班牙职业联盟每年都有公开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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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政府文化体育部和最高体育理事会联合出版的1999-2019年西班牙足球官方财政报告
当然,更为重要的,就是在具体的税收制度方面,有专门的政策,法律条文中,明确哪些是可以免税的、哪些是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完全不同的税种。限于篇幅与外语水准,这里就不再一一罗列。对照中国的足球俱乐部,完全按照一般性的企业公司上税,显然不利于国内职业足球的开展。
西班牙是如此,葡萄牙也一样,只不过葡萄牙是上个世纪90年代才通过的法律,时间上较西班牙晚。而且,根据法律,参加葡超、葡甲联赛的俱乐部也必须成立“S.A.D.(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级别往下,则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情况与西班牙较为相似,限于篇幅就不再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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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体育法》
欧洲几个足球最为发达国家中,前面提到的英格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足球俱乐部成立下属的“体育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而言情况,种类相对较为单一。但在意大利、法国,则公司的种类与性质都较为复杂,但不管种类还是性质,政府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规定。
意大利为例,足球俱乐部或体育俱乐部下属的公司分为“Società di persone(合伙人)”、“Società di capitali(有限公司)”、“Società cooperativa(类似国内的合作社)”、“Società consortile(联营公司)”、“Società ad azionariato diffuso(上市公司)”等几大类型。
“Società di persone(合伙人)”大类中,又分为“Società semplice(S.s.)(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Società in nome collettivo (S.n.c.)(无限公司)”、“Società in accomandita semplice (S.a.s.)(可以同时进行商业与非商业活动的公司)”三小类。
“Società di capitali(有限公司)”大类中,又分为“Società per azioni (S.p.A.)(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S.r.l.)(责任有限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semplificata (S.r.l.s.)(简单有限责任公司)”、“Società in accomandita per azioni (S.a.p.a.)(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小类。
因情况复杂,所以意大利足球俱乐部公司只能根据名称的后缀来具体予以区分,也就是上述各种类型公司的缩写。但不管公司属于何种类型,具体的定性、功能都可以在意大利的法律文件中找得到明确的规定。在1981年3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1号——俱乐部和职业体育工作者关系法》中,曾规定:意大利的足球俱乐部、体育俱乐部、包括其所成立的公司,均为“非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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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第91号
随着商业化的发展,尤其是当时意甲联赛红火、号称“小世界杯赛”,这样“非盈利”的定性逐渐引发俱乐部以及下属公司经营者们的部门,纷纷要求“变性”。至在1996年11月18日通过了《民法第586号》,才取消了体育俱乐部公司的“非盈利性”的描述,这就等于允许职业俱乐部的下属公司盈利并可以上市。于是,在1998年,拉齐奥就成为了第一家进入股市的意甲俱乐部公司。这些年来,围绕着职业足球的发展,意大利曾多次修改、完善过法律条文。
法国,足球或体育俱乐部的形式与种类也有很多,也全部都有法律依据。像著名的FC南特俱乐部,最初成立的下属公司为“l'association loi de 1901”性质,它是根据法国在1901年7月1日通过、并于同年8月16日实施的一项有关体育俱乐部公司化的法令而命名的,即为“非盈利性质的一种协会形式的公司”,即便盈利也不能分配。至1992年则转换成为“Societe anonyme a objet sportif(简写为SAOS)”性质的公司,即“以体育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至2000年又转换为“Societe anonyme sportive professionnelle(简写为SASP,职业体育有限责任公司)”。而“SASP”在2007年前无论如何是不能上市的,这是1984年7月18日颁布的《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的组织和推广法(Organisation et promotion des activites physiques et sportives)》中所明文规定的。限于篇幅,法国足球俱乐部公司的类型也不再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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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的组织和推广法
不过,2002年2月12日,里昂、马赛、朗斯、特鲁瓦、里尔、圣埃蒂安、斯特拉斯堡和波尔多等8家法国俱乐部在里昂俱乐部时任主席奥拉斯的带领下跑到布鲁塞尔向欧盟议会告状,希望法国能废除禁止职业俱乐部上市的法令——这是他们的第一次。之后又多次上诉。2004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为他们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向法国提出要求修改法律。欧盟认为法国的《体育法》第13条违背了欧盟法律中“资金自由流动”的规定(见下图)。至2006年12月14日在卢森堡,欧盟委员会正式做出决定,要求法国更改“禁止职业俱乐部公司上市”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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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穆尔(时任法国体育部长)在欧盟决定出台后表示无奈:“当我看到英格兰发生的事情,就感到忧虑。有大量的资金注入俱乐部公司,但我们却并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指有可能是黑钱)。我不是一个守旧的保守主义者,但我很难想象比赛的结果受到股市的影响会是怎样……”但法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国民议会还是专门修改了法律,并从2007年开始允许法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开始上市。
当然,法国政府之所以禁止足球俱乐部公司上市,还有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法律规定职业俱乐部转化为公司后是非盈利性质的,恰恰是因为“非盈利属性”,所以像法国的不少职业俱乐部都有当地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关于这一点,本文前一部分“政府只与俱乐部发生关系”中已有介绍。】
就以本赛季法甲斯特拉斯堡俱乐部(Racing Club de Strasbourg)所属的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之初为“l'association loi de 1901”性质(一种非盈利的、协会形式的公司)。但由于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在1990年7月转换为“地方体育混合有限责任公司(societe anonyme d'economie mixte locale sportive,简写为SAEMLS)”性质的公司,总注册资金为500万法郎,私人控股51%,其他归斯特拉斯堡市政府。当地市政府从1990至1996年的六个赛季中,从市政财政中注入了1.4亿法郎,每年累计为2300万法郎。
但在1994年8月8日,法国经贸方面著名的《帕斯瓜法(Pasqua Law)》通过,并从1996年1月26日正式开始执行。这部法改变了法国足球的进程,因为这部法令明确:禁止公共资金再进入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法国各级政府部门不能再以资金或其他补助等方式来支持职业俱乐部公司。【当然,由于该法争议较大,最终在2000年1月1日被废除。】
帕斯瓜法
于是,在1996年,斯特拉斯堡市政府决定改变俱乐部的公司性质,将其转化为“Societe anonyme a objet sportif(SAOS)”即“以体育为目的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2月,时任市长以500万法郎将市政府所有的49%股份转让给“IMG McCormack集团”。至2000年初,公司又转换为“Societe anonyme sportive professionnelle (SASP,职业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不过,由于经营亏损不断,至2011年,公司不得不被清算,俱乐部被托管,重新恢复为最初的“l'association loi de 1901”非盈利协会公司。2012年,公司重新更名为“Racing Club de Strasbourg Alsace”,性质也变成“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股份公司)”,并运营至今。
“五大联赛”中最后一个成立“职业联盟”的是德国,这并非绝非偶然,原因就是之前的德国的俱乐部尚没有成立“公司”。按照德国的相关法律,体育或足球俱乐部只能是“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1998年世界杯惨败后,以贝肯鲍尔、鲁梅尼格为代表的一批人士认为,落伍根本原因在于国内联赛的管理方式远远落后于英、法、意、西等国,依然由德国足协负责运营、管理,因而提出了应该允许德国的俱乐部成立公司,或为股份不能向普通公众出售和交易的责任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或为股份面向公众发行和交易的责任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同时,也应该成立类似的职业联盟。于是,德国足协首先于1998年10月召开的全体代表大会上提出:力争使政府通过法令,允许俱乐部转化成立公司。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在德国政府修改了法令即取消非盈利性的硬性规定后,德国36个职业足球俱乐部(甲级和乙级各18家)的代表在2000年12月18日召开了职业联盟成立大会。联盟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其权利、责任与义务早在当年9月30日就以双方达成的基础合同方式予以确定,该合同还特别规定了彼此间的经济义务。目前国内球迷所熟知的“50+1”的规定,就是在这次会议期间所达成的。
最初,联盟的名称为“DFL Deutsche Fusball Liga e.V.”。其中,“e.V.”代表“Eingetragener Verein(注册协会)”,是德国民法中认可的法人团体性质的组织。至2016年8月,联盟更名为“DFL Deutsche Fusball Liga GmbH”“GmbH”为“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的缩写,为“有限责任公司”之意。
— END —
因水平与能力有限,围绕足球方面的相应法律文件无法一一列出,且文件也确实数不胜数。但整理这些文件与材料,一个深刻的体会是:欧美职业足球发展百年史某种程度上就是一部“足球法律完善史”。在这个过程中,各国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认可职业足球、规范职业足球,并根据社会时代的发展背景与现实需求与时俱进,为职业足球不断修改与完善法律。这才是欧美职业足球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
对照一下中国足坛当下之乱象,很多都令人感觉无从下手,恐怕就是因为“无法可依”。换而言之,该是对中国《体育法》重新修订、完善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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