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川法院:受贿一千多万,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被判刑

2021年3月30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退出受贿违法所得五百三十万七千零九元五分,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五百三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元九角五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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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9年,王某利用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和测绘管理科工作人员和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后机构改革为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王某莲等19人给予的现金、物品共计人民币110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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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1102.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积极退赃530.70090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