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小伙网购“黑卡”招人“刷单”,被判一年罚三万

盘锦男子林某志剩余1998年,没有正当职业的他在盘锦成立了一个工作室招募话务员。

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林某志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一写字楼中成立工作室招募话务员,在网上购买“黑卡”,从陈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电话,以招募淘宝、京东“刷单”兼职为幌子,让对方添加其上家指定的QQ号码,添加每名客户所得报酬为人民币50-60元,共计获利人民币66999元。其上家对其招募到的客户实施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致使三名被害人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

另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陈某从58同城网站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共计11056条,将其中6000余条卖给被告人林某志,获利人民币18832元,另4000余条卖给其他人,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20年7月下旬,林某志和陈某分别在盘锦和沈阳落网。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在林某的工作室进行搜查并扣押手机7部、电话卡30张、小电话卡11张、SANC牌电脑手机和机箱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4张;公安机关依法在沈阳一住宅某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进行搜查并扣押金手机5部、电脑硬盘3个、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电脑显示器3个、电脑主机箱3个、陈某身份证1个、现金人民币1115元、电脑键盘3个、电脑鼠标1个、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

法院认为,林某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999元,上缴国库;依法收缴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832元,上缴国库。

(二三里编辑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