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公司财务人员挪用资金超160万,主动投案!

日前,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西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司担任财务科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公司账务的工作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378967.18元,用于打赏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在西乡县**公司担任会计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的便利,多次将管理的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共计231876元私自转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后将资金用于打赏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及日常开销。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西乡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人员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610843.18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L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