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出轨便对男人产生怨恨!男子在铁岭新区用菜刀将一对父子砍伤

因为妻子出轨,于是便对男人产生怨恨之情,离了婚的小强(化名)冲动之下便动手伤了两个陌生男子。

2021年1月18日,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小强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二三里资讯获悉,小强离异后对男人产生怨恨。2019年8月24日7时许,小强购买菜刀后步行至铁岭市凡河新区桥南侧遇到张伟(化名)、张峰(化名)父子,小强先挥刀砍张峰头部,张伟听到其儿子张峰呼喊后过来阻拦,刘某遂挥刀砍张伟致其身体多部位受伤,张伟、张峰抱住小强三人同时倒地,过路行人郝某见状踩住小强持刀的手,将刀抢下扔到远处,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董某、丁某驾驶警车经过看见郝某挥手遂下车与郝某将小强控制并将其带至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经鉴定,小强系轻性抑郁症,案发当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鉴定,张伟开放性颅骨骨折伴脑膜破裂为重伤二级;鼻背部至左面颊部12.0cm线状创口为轻伤一级;左颧部4.0cm和右颊部4.0cm创口为轻伤二级;前胸部三处创口7.0cm、5.0cm、3.0cm累计15.0cm为轻伤二级;左手中指节末节缺失为轻伤二级;左肘尺神经断裂为轻伤二级;左肘肱动脉断裂为轻伤二级。

张峰后枕部8.5cm创口为轻伤二级;左侧顶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肘部及前臂背侧10.5cm创口为轻伤二级;其余未列之“面部及手部”创口均为轻微伤。

张伟于案发当日在铁岭市中心医院治疗,支付医药费5374.30元;同日转院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47647.52元;2019年9月2日转院到北部战区总医院,2019年9月16日出院,支付42838.19元。住院治疗期间一级护理为2天,二级护理为21天。应给付其住院期间护理费3217.12元,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800元。

张峰系铁岭市第八中学食堂管理员,月工资为4200元,2019年8月24日受伤后至2019年11月30日停发工资。应给付其停发工资期间误工费13720元。张峰共支付鉴定费4600元。酌情给付交通费2000元。

2020年3月21日,经鉴定,张峰被砍伤,致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5.6cm,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致双侧顶骨骨折,致左顶部开放性骨折清创术+颅骨金属异物取出术,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致双侧顶骨骨折,部分颅骨缺失,需经颅骨修补手术治疗,费用为16231元;颅骨修补手术期间误工期45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小强应赔偿其二次手术需发生的医药费16231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3860.55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

张伟2019年8月24日在铁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月3日出院,支付医药费8571.9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8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支付鉴定费80元;酌情给付交通费500元。

法院认为,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峰重伤、致张伟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强作出如上判决,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峰鉴定费4600元;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95860.01元、伙食补助费1150元、护理费3217.12元、误工费1372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800元;二次手术治费用16231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3860.55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共计150138.68元。

小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伟医药费8571.94元、护理费128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鉴定费8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0938.79元。

(二三里编辑 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