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获刑

无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三名青年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其他两名被告倪某和毕某各缴纳罚金六千元,责令三人在案发水域放流价值16711.58元经济类鱼苗,恢复渔业生态,同时在贵溪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贵溪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1日6时许,在被告人肖某带领被告人倪某和被告人毕某前往贵溪市龙虎山镇鱼塘舒家坝上,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鱼雷在泸溪河大鳍鳠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炸鱼,被护渔人员和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圆吻鲴6.085千克。被告人肖某被当场抓获,其余两名被告人离开现场后主动前往贵溪市公安局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当庭认罪,一审宣判后三人全部服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倪某、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根据三名被告的犯罪情节、归案情况、认罪态度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2021年4月1日上午,在贵溪法院、贵溪检察院、龙虎山公安分局、龙虎山农业局的共同监督下,三名被告遵照判决要求,在泸溪河水域放流了相应价值的鱼苗。
据悉,今年3月以来,贵溪法院将环境资源审判与队伍教育整顿中“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充分结合,就环资审判问题多次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修复效果最优化为导向,积极改进环资审判工作,推动环资审判质效不断提升。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