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交警提醒您:酒后驾车不可取,莫让“杯具”变“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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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廣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
2021年02月26日,盐津县普洱镇驾驶人段*廣与朋友席间饮酒后,驾驶一辆云CGP581号小型轿车从盐津县盐井镇水井街方向驶往盐津县盐井镇东风大桥方向, 凌晨1时8分许,当其行驶至盐津县盐井镇康源路段300米处时,受酒精作用其所驾车辆不受控制直接将行人黄某、冯某撞倒在路边,此时的段*廣已无能力将车辆采取紧急制动,再次将行人黄某碾压至车底造成黄某身体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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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警后,盐津交警迅速赶赴现场将驾驶人段*廣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并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已涉嫌醉酒驾驶,后经医院抽血送检,结果送检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306.5mg/100ml已属严重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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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段*廣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刑事拘留7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证。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我队侦查终结后已将其移送至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盐津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宣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二)王*友不思悔改再次饮酒被依法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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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晚,盐津县庙坝镇驾驶人王*友饮酒后驾驶一辆云CNW3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20时50分当其行驶至庙坝镇砖瓦厂路段2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当民警对其信息进行核实时,不禁唏嘘不已。原来早在2020年12月23日王*友就因饮酒驾驶被盐津交警在同一地点查处,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时隔1月王*友仍不思悔改再次饮酒后驾车上路被执勤民警再度查获,民警当即对驾驶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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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违法事实,驾驶人王*友当场供认不讳。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王*友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考证。
盐津交警提示:
牢记事故 “杯”(悲)剧,不做千古 “醉”(罪)人,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信息来源:@盐津交警
平台编辑:盐津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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