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市民 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5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 (记者 吴子漩 编辑 林锦屏)记者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管理限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5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告》,我县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一只犬。

据悉,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及大型犬(登记时应当提供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同时,限养区内的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的,应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并进行登记)。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限养区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如有多余的犬只不能给予登记的。”而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对饲养犬只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行动,在此也提醒市民遵守养犬规定,文明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