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予以清退!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曾刚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很多公租房住户都收到了一份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清退***户实物配租对象的函》,要求部分公租房住户在4月30日前完成清退。

“我的收入明明没有超过规定”“我租住的时间也还没到5年”……对此,部分住户提出质疑。

一纸通知:请你搬家

2018年,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程序,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江阳区制定出台《泸州市江阳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明确三大类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包括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

2021年3月29日,有网友通过泸州新闻网、川江号新闻客户端“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大学毕业后在泸州就业,2018年底在江阳区申请了一套公租房,目前租住了两年,却接到一则《关于清退***户实物配租对象的函》,要求他在4月30日前退出公租房。

该网友表示,当初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完全满足“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未满60个月”等条件,而且租期应达到五年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如今却不论入住时间先后,只以相同年限限制,突如其来的清退,有点让人措手不及,住房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条件不符:予以清退

还没住满五年就被清退是怎么回事?还在规定期限内的住户是否也是清退对象?4月1日,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租户们关心的问题给予了回应: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新就业无房人员,具体保障条件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依法设定。

江阳区对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应符合相关条件,特别明确:需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这个条件是作为江阳区新就业无房人员的基本保障条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不能配租(续租)公共租房。

根据以上规定,江阳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局认定,距毕业时间已超五年的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就业人员,由于不再满足保障条件,按规定需腾退公共租赁房,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房的将依法予以清退。

记者从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在一年一度的公租房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少签约公租房保障对象已不具备租赁条件,甚至有人利用公租房变身“二房东”,将其转租从中获取利润。为保障更多低收入、新就业无房人员,江阳区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户予以清退,在清退过程中给予1-3个月的过渡期。针对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