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警方破获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近期,荣县警方在“护旗2号”“访察化保”专项行动中,侦破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杨某明知其朋友罗某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罗某。该两张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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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0年10月,周某平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电话卡、绑定银行卡的网银盾及密码,以800元的价格租借给黄某使用,在明显意识到黄某利用这些物品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继续租借。后黄某利用周某平提供的农业银行卡、电话卡、绑定银行卡的网银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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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和但某涉嫌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至左某某,徐、但两人的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徐某贩卖的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183万余元,但某贩卖的银行卡涉案金额达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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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刘某红明知其老表刘某德购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仍将一张2012年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和一张2020年11月26日办理的荣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德,其贩卖的农业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高达92万余元。
案例五
2020年8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洪伙同万某生以每张银行卡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黄某、张某容、卢某军、卢某仲等人的银行卡数张。再以每张3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上家张某东,一部分银行卡以邮寄的方式邮寄到景洪,由境外犯罪团伙到境内取得银行卡带至境外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部分银行卡留在荣县帮助境外诈骗团伙非法取现20余万元,后又将非法取现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到其上家张某东发送的指定账户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洪从中获利八千余元。
以上案例中嫌疑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已被荣县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荣县警方提示,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公安机关找你之前,自行到银行、电信运营商处注销买卖的银行卡、手机卡,公安机关将根据具体案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陈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