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不把隔夜酒当回事,志丹又有人因它受处罚!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巩固常态化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成果,防止因酒后驾驶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4月4日清晨,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金丁中队利用清明时间群众回家祭祖出行集中之际,组织民警在旦八镇前牛沟路段开展酒驾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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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时15分许,民警在检查一辆陕JC***5号小型普通客车时,酒精排查仪显示其驾驶人曹某有酒后驾驶行为。民警立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其进行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1.3mg/100m1、33.9mg/100m1,属饮酒后驾驶。
驾驶人曹某告诉民警,自己前一天晚上在志丹亲戚家为孩子过生日喝了点酒,今天早上起来感觉已经没事了,就驾驶车辆准备到旦八,没想到快到目的地却被查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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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曹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曹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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