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检察支持起诉,助力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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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新兴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强等人非法采矿案、陈某锐非法采矿案、李某威等人非法采矿案、欧某全非法采矿案、欧某豪等人非法采矿案、欧某有非法采矿案等系列案件中发现,案件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期间,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兴县新城镇某河段(禁采区)盗采河沙,获利金额达518176元,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国有财产损失。
为挽回国有财产损失,新兴县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新兴县人民政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新兴县人民政府了解案情后,立即向新兴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新兴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为符合申请支持起诉的条件,并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审讯时,新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理说法,告知犯罪嫌疑人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及时退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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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3日对尚未退赔经济损失的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新兴县检察院也及时向新兴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并对该起案件实施跟踪和全程关注。2020年12月30日,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新兴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意见,支持了县政府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8名犯罪嫌疑人分获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0483元。目前,被告人李某威、欧某龙在判决生效后已赔偿经济损失,其余尚未赔偿的被告人已移交县法院执行局执行。
检察机关采取支持起诉,能有效维护司法工作和社会稳定,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服务理念,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近年来,新兴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件,均为支持县政府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接下来,新兴县检察院将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支持起诉为依托,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
一、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履行支持起诉的职能,维护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二、支持起诉的方式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要职责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弥补其法律知识、诉讼能力的不足,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其一,法律支持。联合司法行政部门落实法律援助,同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其二,证据支持。指导当事人依法收集证据,并在刑事案件证据范围内为当事人调取民事诉讼证据提供必要支持。其三,出庭支持。经审查认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并可以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
来源:新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