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约定的政府干预难?潍坊昌邑9岁男孩村民身份不被确认遭质疑

半岛网4月8日讯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某些方面却也备受质疑。近日,半岛网记者接到潍坊昌邑市下营镇廒里村村民李先生反映,称对廒里村约定的条约“本村出生,户口未迁出的有儿有女户,其女所生的孩子,不予确认;多女户只保留一个女儿所生的一个孩子,其他的不予确认”表示不认可,因为该条约剥夺了他9岁外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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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村规民约剥夺其外孙“社员”身份
记者了解到,李先生有两个女儿,其中,大女儿跟其丈夫王某生活在廒里村,王某为李先生招的上门养老女婿。大女儿和丈夫王某育有两个孩子,其中,9岁的小儿子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权利,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
“为什么男孩生的孩子就享受村民待遇,女孩生的孩子就不享受村民待遇呢?这不是搞性别歧视吗?”外孙不享受村民待遇成了68岁的李先生的一块心头痛,上访过很多次,但都没有给解决。
“镇里边回复我说,这是村里边投票通过的村规民约,村成员就得遵守。但村里定规矩也得按照法律来吧,市里文件规定了‘原生产大队成员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的’可以确认为‘社员’,村里不能随便剥夺孩子的村民权利吧。”李先生对记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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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院判定前无权干预村民自治行为
4月6日,记者联系到昌邑市下营镇镇长王亚鹏,王亚鹏未直接回应此事,称会找负责人员给出回复。
4月7日,下营镇浦东社区徐姓负责人给记者回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本身就是村集体的自治行为,政府没有权利去干预村里的自治行为。前期,这位村民也走了法律途径,现在还没有出判决结果,只有等法院判定村里确实有问题,需要改正,我们才有权利要求村里边去改正。”
该条约是否与《昌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相违背?“不违背。市里的文件并不是一刀切的文件,还有一条规定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为每个村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徐姓负责人回复称。
该条约是否侵犯妇女权益?徐姓负责人回复记者:“廒里村这个确认办法是经过全体村民集体投票表决的,并不是个人行为和少数人行为。每个村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是一直延续下来的,法律也是一步一步在健全,用现在的法律很难去评判已有村规民约的对错。”
律师: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李玉林律师。
李玉林称,村规民约和集体组织的自治行为依法受到保护、承认,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即在国家法律、政策框架范围内实施才合法有效。廒里村的相关条约虽经村民代表85%以上表决通过,但与《昌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相违背。另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切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亦规定了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男孩出生并落户于下营镇廒里村,其母亦是本村村民,符合规定理,应享受下营镇廒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李玉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