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消防罚款,饭店法人被限制消费

三湘都市报4月8日讯(记者 张洋银 通讯员 唐海明)今日,记者从记者从邵阳市大祥区消防救援大队了解到,邵阳市某膳品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缴纳消防作出的行政处罚款四万元而被大祥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该公司及法人均被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艾某斌不得实施乘坐飞机软卧、星级酒店住宿、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公寓、旅游度假等9项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目前,艾某虽多次道歉,但法不容情,其自由仍受限制。
据了解,该《限制消费令》是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如该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单位因经营必须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事情追溯到2018年3月22日,邵阳市大祥区消防大队依法对邵阳市某膳品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该大队依法立案查处。2018年4月16日,大祥区消防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肆万元的处罚。
该单位无正当理由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8年5月16日,大祥区消防大队依法催告被处罚单位在2018年6月19日前缴纳罚款,该单位仍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8年11月1日,大祥区消防大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在法院行政裁定书送达时,该饭店法定代表人艾某斌拒收法院法律文书。法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法律文书依法生效。
2020年11月26日,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布2020湘0503执776号《限制消费令》,依法对邵阳市某膳品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艾某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消防救援部门提醒,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是每一名公民和每个社会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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