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城管编了本《首案执法指引》小册子,剖析典型案例

眼下,房产消费已成为甬城市民生活的大项开支。面临新房交付的您,是否遇到管道燃气、装修报备等涉法问题?日前,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编撰了一本《首案执法指引》小册子,内容涉及房地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首例执法典型案例,还列举了办案流程、执法注意事项、典型意义等。
通讯员提供视频 边城雨 剪辑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自去年实施以来,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多领域陆续办理‘首案’。”4月8日,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新编制了一本《首案执法指引》,专题收集新划转事项承接后办理的“全区首案”。
恨屋低!割断两根4米长的地梁
“屋内层高不够,实在没办法分割两层。跟装修公司商议后,就下挖地坪,割断了两根地梁。”3月末,在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办案室内,海曙区薛家北路金茂悦小区某商铺业主李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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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处罚通知书。
去年11月30日,执法机关收到部门移交线索,称海曙区薛家北路金茂悦小区某商铺存在拆改建筑主体结构现象。当日,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为由予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原来,去年9月,当事人李某既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也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装修时切割破坏两根4米长的地梁。接到线索后,执法队员立即到现场进行勘查,对涉案的割断地梁情形进行工具标注和数据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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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核对李某提供的材料后,发现其未向物业、房管部门就装修行为备案。心存畏惧的李某一开始拒不提供常住地址,对执法处罚也有抵触情绪,一段时间内甚至不接听执法人员电话。
白云中队办案队员翁春雷介绍,尽管李某对抗、抵触执法调查取证,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他们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案件办成“铁案”。
宁波首例!“早产”的13户管道燃气
去年12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碶中队接到海曙区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移送的线索,反映石碶街道某小区内燃气管道安装建设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及未将竣工验收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中队由此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涉案燃气公司项目负责人承认涉案小区燃气管道早已在去年8月实际竣工,但截至案发一直未组织竣工验收,也未向主管部门备案。该公司还在未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开通燃气向13户业主供气。
中队在接到移送线索后,第一时间来到涉案燃气公司,当面询问相关负责人情况。在该负责人承认存在未向相关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事实,且已对部分业主开通燃气使用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燃气公司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施工合同、开户名单等能证明违法主体、情节的证据进行现场采集。
当天,执法人员与该负责人一道又来到涉案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部分住宅室外墙设置有燃气外立管、燃气表箱,地面有开槽迹象且已用水泥覆盖硬化。燃气表箱外壳上标有涉案燃气公司名称。
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该管道燃气建设工程确已处于完工阶段。该负责人称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原因是小区内部分业主要求将室外铺设的燃气管道下埋,而因为缺失地下管网铺设图纸的缘故,迟迟不能按业主要求整改,导致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这不能成为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副中队长黄波说,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针对以上查实情况,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未将竣工验收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为案由对涉案燃气公司作出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霍卫国 张帆 编辑 钱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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