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擅自损毁绿化带,顺庆城管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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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带是文明城市不可缺少的外衣,是城市面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化一旦遭到损毁,整个城市的环境就会大打折扣。个别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对护绿法规置若罔闻,他们的任性让绿化带变成了不堪入目的“瘌痢头”,更为城市增加了不必要的补绿成本,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这种行为绝不姑息。

最近,

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处一起

擅自损毁绿化带的案件

一起来看看

4月1日上午,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水郡路巡查时发现,该路段142号外绿化带被人为破坏并进行了硬化。经现场了解,原来是车匠人汽车养护中心为了招揽生意,将此处绿化带进行了硬化。执法队员第一时间找到当事人,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说,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整改期内恢复绿化带。车匠人汽车养护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队员根据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呼吁,城市中公共绿化带的低矮灌木和乔木可以通过光合作用来净化空气,同时降低噪声,而且绿化带是街道绿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美化市容,丰富城市街景和改善街道生态环境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请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私自破坏公共绿化带,对破坏绿化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与严重处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城市管理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市民的共建共治。城市绿化既为城市增添了色彩和生机,又关系着市民的幸福指数,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分工、绿地占用、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每一条都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今天一起来学习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开发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达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国家园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不同立地条件栽植攀缘植物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变更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内容来自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