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未成年人驾三轮肇事致一死一伤,检方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日,辽阳市白塔区检察院对一起拟作相对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辩护律师、嫌疑人家属及侦查人员受邀参加。

2020年12月,未成年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行人李某乙、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受损、王某某和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

会上,各方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认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辽宁检查)

(二三里编辑 刘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