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非法拘禁他人 建湖一男子被刑拘

建湖县交巡警大队第四警务工作站民警近日通过秘密布控和连夜蹲守,一举抓获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日前,毛某某被建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3月28日早晨6时许,建湖交巡警大队第四警务工作站研判获悉,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可能在建宝路与新建路某龙虾馆出现,工作站立即组织警力赶到龙虾馆附近,对现场进行秘密布控,经过连续28小时的蹲守,于3月29日上午10时许,将正和他人进行龙虾买卖交易的毛某某一举抓获。
经审查,毛某某对2016年2月4日16时许至2016年2月6日上午8时许,伙同陈某等人以唐某某拖欠欠款未还为由,将唐某某强行关在建湖县上冈镇唐某家中,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威胁、恐吓唐某某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提醒:债权人追要债务需通过合法途径,切不可采取违法或犯罪手段。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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