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近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该院分管领导、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公安侦查人员、村民代表、被害人近亲属代表参与,并邀请了三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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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概 要
2020年12月3日20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国道209线行驶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县某村路段时,与行人段某某相撞,致使段某某受伤,后因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段某某家属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段某某家属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岚县公安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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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得知,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在联系不到被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主动陪同被害人前往太原的医院配合抢救治疗。后又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与会人员逐一发言:张某某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深深忏悔,对被害人近亲属再一次表示了真挚的歉意(深深鞠躬);村民代表认为张某某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位遵纪守法的人;侦查人员发表了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近亲属代表说:“虽然张某某的行为给我及家人造成了心灵上的巨大伤害,但事发后,张某某积极救治伤者,跑前跑后,后来又赔偿了我们,我们愿意对其谅解。”三位听证员经过评议,综合其法律专业意见和社会参与评价,高度认可岚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公开听证,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既体现了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也体现了该院积极践行“少捕慎诉少押”的司法理念。
下一步,岚县人民检察院将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不断提升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