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违法违规广告随手拍”第一案 榆次区晋商“第一烤”被查!

黄河新闻网晋中讯为了进一步推动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助力监管部门依法有效履行广告监管职能,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广告随手拍”活动。

近日,记者就开展的活动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了解。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违法违规广告随手拍”活动开展以来,群众积极参与,热情度颇高,目前已经查处了榆次区晋商第一烤的三家店铺的违法行为,广告科相关负责人说,比如晋商第一烤新建街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榆次区宏运烤肉店,现在管理部门就要求撤换门头牌匾,其他还有榆次印象城等举报线索正在核查中。

据记者了解,这家“晋商第一烤”门头已经使用有6年左右,期间还经过市城市管理局门头牌匾换新,但该门头一直没有被查处,此次市民参与“违法违规广告随手拍”活动,曝光一些违法案例,让一些商家引以为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希望更多市民参与到违法广告的整治当中来,共同维护该市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令禁止”最佳”“第一”等绝对性宣传,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