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大了!这种“回头客”不能当!|一线微观

有过一次酒驾被处罚的经历
还“执着”的二次酒驾
不断挑战法律
到底是抱着侥幸心理
还是真的喝? 懵?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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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
毕节市就有两人因二次酒驾
不知悔改
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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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日,毕节市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绮陌街道设卡进行检查时,对驾驶员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结果显示为7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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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进一步查询核实,安某某曾于2020年10月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现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此外,安某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属于无证驾驶。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安某某合并处罚行政拘留3日,罚款2500元。
案例二
近日,毕节市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金南大道查获一名“酒司机”,民警对驾驶员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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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冯某某曾于2020年10月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黔西南州晴隆县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现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冯某某被处行政拘留3日、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一滴酒,一场祸
一起事故,一生错误
广大驾驶员请牢记
驾前贪杯,驾后伤悲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为了一滴酒,负了一生悔
实在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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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蜀黍与“醉猫”之间
总是有说不清楚的缘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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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里雨里
蜀黍在各大路口等你
希望驾驶员们牢记
不管喝了多少酒
一旦触犯了“酒驾”这条红线
都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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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晓锐 编辑/邓岚 孙亚莹
来源/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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