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两青年酒后袭警,结果……

4月8日,洛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袭警案,分别以袭警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洛川法院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0年10月2日晚21时许,洛川县槐柏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电话报警,称有人在某KTV打架,要求出警处置。民警李某、郑某受所长指派立即着警服驾车赶往现场。在现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因不满处置方案,遂对民警李某、郑某进行辱骂,并向面部、身上吐口水,脚蹬警车车门,阻拦正常执法。民警李某随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录像取证,被告人李某乙上前强行拉扯、抢夺手机,并对其左耳部打了一拳,致使眼镜被打落在地、执法记录仪遗失。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家属赔偿民警李某、郑某医疗费及执法记录仪、眼镜等费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10月13日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因刑法修正案对法律适用原条款的内容及罪名进行了修改,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其二人行为构成袭警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亲自组织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作用较轻的主犯,可参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了受害民警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孙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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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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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 成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