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瓮安、福泉、独山、三都、罗甸等】黔南州境内流域生态补偿细则发布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乌江等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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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蒙江碧波荡漾,山清水秀 李庆红 摄
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省补偿办法》),健全我州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县(市)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及奖补机制,充分调动各县(市)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州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黔南州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干流及其瓮安河支流、重安江干流、都柳江干流、红水河干流及其摆所河、涟江支流,涉及瓮安、福泉、独山、三都、罗甸、惠水、长顺等7县(市)和8个跨县(市、州)交界水质监测断面,其中沿江渡、重安江大桥、坝街(新华)、交龙4个水质监测断面为《省补偿办法》确定的省级补偿考核断面,潘家湾、海里电站、打朝、大竹林4个水质监测断面为本实施细则新增的州级补偿考核断面。
三、补偿方式
本实施细则采取横向补偿与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一)横向补偿方式。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县(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以8个省、州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氮、总磷。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州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断面水质和水量实施自动监测的,取月平均值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依据;在自动监测装置建成前,以及自动监测装置故障、异常或停运期间,以人工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计算。
补偿考核断面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统一按照《省补偿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具体计算方法测算补偿资金,即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横向补偿资金按月核算、按年缴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上年度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及4个州级补偿考核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情况等,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8个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和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州财政局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收到上年度横向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省级补偿考核断面补偿资金由出境断面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按考核结果向州财政局交纳,再由州财政局统一向下游市(州)或省财政厅交纳,州级补偿考核断面补偿资金由上游县(市)人民政府按考核结果向下游县(市)人民政府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由州财政局通过上下级结算扣缴。具体按以下规定缴纳补偿资金:
乌江干流沿江渡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瓮安县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交纳补偿金(用于补偿遵义市);
重安江干流重安江大桥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福泉市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交纳补偿金(用于补偿黔东南州);
都柳江干流坝街(新华)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三都县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交纳补偿金(用于补偿黔东南州);
红水河干流交龙出境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罗甸县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交纳补偿金(出省断面补偿省级);
瓮安河干流大竹林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福泉市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向瓮安县交纳补偿资金;
都柳江干流潘家湾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独山县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向三都县交纳补偿资金;
涟江干流海里电站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惠水县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向罗甸县交纳补偿资金;
摆所河干流打朝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长顺县人民政府按通报要求向罗甸县交纳补偿资金。
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达到有关考核目标,涉及的有关县(市)不交纳生态补偿资金。
(二)奖补方式。奖补资金来源为根据《省补偿办法》对黔南州的横向补偿和奖补等有关资金。
州财政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级下达的横向补偿资金和奖补资金情况,以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各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州水务局提供的相关县(市)域内考核断面涉及的流域面积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综合测算因素,测算对相关县(市)的奖补资金,加大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力度大、成效明显以及流域面积较大县(市)的支持力度。
省级对黔南州的奖补资金可适当考虑一定比例安排用于保障考核断面水质和水量的监测工作。
四、职责分工
州财政局负责全州流域生态横向补偿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统筹管理,保障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和水量监测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州级补偿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省级补偿考核断面水质超标溯源分析、考核断面横向补偿资金的测算;州水务局负责提供省、州考核断面涉及的相关县(市)域内的流域面积;州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州级补偿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并及时将水量数据通报州生态环境局。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流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五、资金管理
州财政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对横向补偿资金和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辖区内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收到的横向补偿资金和奖补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能力建设、考核断面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费用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黔南州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黔南府办函〔2015〕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考核断面表
2.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计算办法
附件1
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考核断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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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黔南州乌江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计算方法
一、出境断面当月水质不超标时,不交纳生态补偿资金。
二、出境断面当月水质超标时,交纳生态补偿资金。单一补偿因子的生态补偿金额以超标贡献量计算,具体如下:
W=(C出境实际—C出境标准)×Q出境×Y
式中:W为本单元单一补偿因子月度超标贡献量,单位为吨;C出境实际为本单元出境断面单一补偿因子监测浓度,单位为毫克/升;C出境标准为本单元出境断面单一补偿因子标准限值,单位为毫克/升;Q出境为本单元出境断面流量,单位为立方米/秒;Y为转换系数,单位为秒,Y取值为当月天数×24×3600×。
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杨胜双
审核: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