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智障男子被杀害后“顶替”他人火化 凶手被判死缓,买家、中间人均未被起诉

一起“灌醉智障人员封于棺中杀害,帮人调包尸体逃避火化”的案件,经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关注。
根据此前报道,今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书:为使一名死者逃避火化,广东汕尾陆丰市男子黄某斌诱骗智障男子林某,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并趁林某酒后不知反抗,将其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之后,林某的尸体被当作死者的遗体被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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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的失踪地点 图据搜狐新闻极昼工作室(作者李晓芳)
判决书内容显示,黄某斌从中分得9万元,2020年9月,汕尾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购买”尸体用于顶替火化的买家,以及帮忙介绍的中间人,均未被起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称,买家黄某青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起诉;中间人、原陆丰市湖东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戴某龙,则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未被起诉。
智障男子被灌酒后封于棺中杀害,尸体被“顶替”火化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2017年2月,汕尾陆丰市居民黄某坚因患癌症在家中去世。其弟黄某青为了帮助已逝胞兄逃避火化,通过朋友找到了原陆丰市湖东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戴某龙,并联系到另一名中间人温某耀,商定调包火化尸体事宜。
据报道,早在2012年,汕尾地区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全市火化率达到100%。
2017年2月底,温某耀就调包尸体一事,与黄某斌取得联系。同年3月1日13时许,黄某斌驾车经过陆丰市,见弱智人员林某独自一人在垃圾桶旁捡拾垃圾,便下车将其诱骗上车。途经陆丰市时,黄某斌下车到小卖铺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后利用林某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将林某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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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的犯罪事实 图据裁判文书网
次日,黄某斌和温某耀到黄某坚家中,向黄某青收取10.7万元,并约定出殡当日调包装有尸体棺木的具体时间、地点。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
同年3月3日中午,死者黄某坚出殡时,其棺木按当地风俗被一辆手推四轮车送至张谋食品厂旁边路段三叉路口附近,在送殡亲朋好友返程后,该棺木被黄某青事先雇请的工人抬上事先准备的车辆,秘密送到陆丰市河东镇土葬。
随后,在此等候的黄某斌及温某耀将装有林某尸体的棺木交接给黄某青,由黄某青及其亲属使用手推四轮车将装有林某尸体的棺木运至附近的内湖镇四十米处,交接给南塘镇金盆山殡仪馆工作人员送往殡仪馆代替死者黄某坚火化,黄某青及其家属陪同至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林某的骨灰被黄某斌取走后,放置于碣石镇百姓墓园一棚寮中,后被此处管理人员与其他无主尸骨一同下葬于碣石镇西輋岭百姓墓园中。
被害人林某的亲属证实,林某自出生就弱智,没有结婚生子,其吃饭、换衣、洗澡等基本能自理,经常在金当地垃圾堆、垃圾桶旁捡垃圾。
以出售尸体牟利为目的杀害弱势群体,二审判处死缓
2020年9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斌“以出售尸体牟利为目的,故意杀害弱势群体,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该判处死刑”,鉴于黄某斌与被害人林某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对黄某斌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黄某斌的违法所得9万元,亦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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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黄某斌辩称“林某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斌将被害人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致其死亡,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图据裁判文书网
一审判决后,黄某斌提出了上诉。他在上诉时提及,他与被害人林某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没有矛盾和纠纷,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他买酒但并没有强迫林某喝酒。
“林某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斌及其辩护人提出,他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
黄某斌本人供述,案发当日,他见到林某在路边捡垃圾,就把林某扶上了车,“在车上交流的时候,发现他有点精神弱智……我开车把他载到小卖部,买了六支酒和一支水。之后载他到路口拐弯处。”
黄某斌说,在车上,他将酒拿给林某喝,“他喝到吐,我又继续给他喝,他喝到不省人事了,我自己也喝了一杯酒。”黄某斌还称,随后,他开车到山上,将林某放入事先买好的棺木里,用四颗钉子封住棺木,随后电话告知中间人“现在有尸体可以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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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买主、中间人等均称不清楚尸体来源 图据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内容还显示,买主黄某青、中间人温某耀等涉案人员均称,案发前,他们并不清楚尸体的真实来源。
黄某斌本人也在供述中称,没有告知买主尸体的来源。
广东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主、中间人未被起诉,分别因“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不足”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中,除中间人温某耀已死亡外,另有买主黄某青、中间人戴某龙等人涉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检方认为,中间人戴某龙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图据12309中国检察网
2020年4月17日,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根据该份法律文书,生于1959年的戴某龙,原系陆丰市湖东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被刑拘;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12月被执行逮捕。
2020年2月,陆丰市公安局以戴某龙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向检方移送审查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同案人黄某斌、温某耀经密谋为他人提供尸体调包逃避火化事宜后,议定由黄某斌负责提供尸源,由温某耀联系买主。2017年2月,买主黄某青通过朋友找到戴某龙寻求帮助,戴某龙提供了温某耀的联系方式,后又与温某耀商定该尸体调包事宜,并要求事成后其应分得人民币1万元。
陆丰市公安局称,事后,戴某龙分得人民币1万元,温某耀分得人民币7000元。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则认为,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陆丰市公安局认定戴某龙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
检方认为,买家黄某青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等不予起诉 图据12309中国检察网
针对买主黄某青,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则是《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含认罪认罚)》。2019年10月,黄某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2019年11月,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被逮捕。
陆丰市公安局同样以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警方称, 2017年2月底,黄某青为其病逝胞兄黄某坚不被火化,经双方商定,黄某青以人民币10.7万元向同案人温某耀、黄某斌等人购买尸体;同年3月3日,死者黄某坚出殡时,由同案人温某耀、黄某斌提供装有尸体的棺木代替死者送至陆丰市南塘金盆山殡仪馆火化,死者则被秘密土葬。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律师称买主、中间人难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当被起诉
针对检方对中间人、买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中间人、买主对“黄某斌通过杀人方式寻得尸源”这一情节是知情的,因此,中间人、买主不够成故意杀人犯罪。
殷清利介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针对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殷清利认为检方均未进行相应的释法说理:没有讲明买主黄某青为何构成侮辱尸体罪,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没有充分说明;同理,也没有讲明中间人戴某龙如何“证据不足”。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买家、中间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毁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分的毁坏,如非法解剖,非法摘取器官等。买家将尸体通过中间人进行买进,然后又明知无权处分该尸体,进而进行火化,破坏了尸体的完整性。其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中间人明知买家将尸体用于毁坏,进而提供帮助,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道德,造成尸体被毁损的后果,其行为与买家均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付建认为。
针对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付建认为,本案中,检察院认为买家系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从法律上讲,情节是否轻微,要从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情节轻微”都有不同影响,从现有证据以及买家的主观恶性上看,是积极地寻找“尸体源”,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应该受到追诉。
“检察院对中间人作出存疑不起诉,但是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中间人参与了犯罪,也即对中间人而言,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检察院可以将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搜集证据,提起公诉。”付建认为。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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