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男子持砖头砸坏奥迪车玻璃,盗走现金5000元

男子砸碎奥迪车的车玻璃,盗走车内现金5000元钱,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抚顺男子刘某曾因销售赃物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不过他不思悔改,2013年出狱后时隔4年后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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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2日21时许,抚顺男子刘某在抚顺市新抚区,用砖头将杨某停放的奥迪轿车玻璃砸坏,盗走现金5000余元。随后,刘某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
刘某于2020年9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刘某退还所盗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刘某自首、认罪等情节,日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三里编辑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