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毅:责任使命在肩 书写乌海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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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刚才,自治区组织部宣布了自治区党委关于乌海市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这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对乌海发展的亲切关怀、对乌海干部的高度信任、对乌海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自治区党委对乌海经济社会发展、干部群众的特别关心和关爱,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悟,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史万钧同志发表了饱含深情的讲话,这是真情流露,亦是肺腑之言,更是希冀眷顾。对自治区党委的决定,我坚决拥护服从,衷心感恩组织的关心教育培养,感恩全市干部群众的接纳信任支持。我将倍加珍惜、忠诚履职,决不辜负组织的信任与重托,决不辜负干部群众的支持与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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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届市委的共同努力下,尤其是近年来,市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史万钧同志作为班长,为乌海的发展倾注了智慧、心血和汗水,取得了显著成效。史万钧同志谋划提出的“转型发展示范区、城乡融合先行区、生态环保攻坚区、投资贸易首选区、优教优医普惠区”建设思路,研究确立的“科技提升转、嫁接改造转、增量注入转、结构调优转、重组做强转”发展路径,既符合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又契合乌海发展实际,有力推动了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
史万钧同志在乌海工作的五年,始终同大家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一心一意谋发展,“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脱贫攻坚顺利完成,国家卫生城市成功创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福祉得到新提升,基层治理、扫黑除恶、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治理、净化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等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这些成绩,是以史万钧同志为班长的市委团结带领全市干部群众开拓创新、务实奋斗的结果,为乌海在新的起点上向更高目标迈进打下了坚实基础。史万钧同志在乌海工作的时光,同全市干部群众结下了深厚的“同志情”“鱼水情”,饱含了对这片土地和人民的真挚感情和深深眷恋。我们衷心祝愿史万钧同志在新的岗位取得新成效、再创新业绩,并恳请史万钧同志一如既往地关心乌海、支持乌海、情系乌海。我提议,让我们再次以最热烈的掌声向史万钧同志为乌海所作的贡献,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2019年12月,按照组织安排,我从祖国南方来到祖国北疆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坚强领导下,我始终践行来乌海履职时“倾心乌海事业、倾力乌海建设、倾情乌海人民,做忠诚干净担当乌海人”的铮铮誓言,用脚步去丈量、用真情去感悟、用行动去书写,无论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家统编教材推广使用、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政治生态净化重塑,还是脱贫攻坚推进、民生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产业城市转型发展等各领域、各方面,都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心、对人民的感恩心、对事业的进取心、对法纪的敬畏心,做到忠诚于党、担当作为、为民务实、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能在这片温暖、牵挂、神奇的土地上心无旁骛、实实在在为全市人民干点工作,得益于党组织对我的培养教育关心、得益于全市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信任、得益于全市干部群众的团结奋斗拼搏,还得益于史万钧同志对我工作上的信任支持、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学习上的帮助指导。自治区党委决定由我担任市委书记,接过历史的“接力棒”,走进时代的“大考场”,我倍感使命光荣、更感责任重大。光荣的使命、责任的压力激励我定要跑出“加速度”,交好“成绩单”。为此,我将坚决做到:
一要始终把忠诚刻在心里。始终做心中有党的明白人,把对党绝对忠诚铸入灵魂、融入血脉、浸入骨髓,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不断强化自身政治建设,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绝对忠诚、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始终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保持一个方向、一个声音、一个步调,不搞选择、不搞变通、不打折扣。
二要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遂了平生意”。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干在工作第一线,置身矛盾最前沿,植根广大群众中,做到民有所呼我必有应、民有所想我必有思、民有所难我必有解、民有所需我必有为。要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自觉主动在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下谋乌海定位、明乌海方位,寻乌海思路、找乌海出路,想乌海办法、探乌海方法,以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扎实推进产业转型和城市转型。既追产业增量,更求产业质量;既增城市颜值,更提城市气质,促进工矿城市向生态、创新、智慧城市转变,扎实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施高效能治理的实际成效,走好乌海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实做好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工作,巩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大好局面。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抓好班子,管好干部,带好队伍,攥指成拳,在全市打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的团结和谐干事氛围,带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的干部队伍,营造一片风清气正、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三要始终把落实抓在手中。要坚持守正创新,求真务实,做到有事多商量、事前好商量、定下没商量,落实为要,关键在干,在岗位看态度、在现场看行动、在状态看效果、在路上看作风。把所有心思聚到干事创业上,把所有本领用在加快发展上,把所有功夫下到推进落实上,以真抓实劲、敢抓狠劲、善抓巧劲、常抓韧劲,聚焦、聚神、聚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围绕全市群众“急难愁盼”的大事小事,列出任务书、绘出施工图、排出时间表,一张蓝图绘到底,一门心思抓到底,一鼓作气干到底,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务求所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四要始终把戒尺悬在头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官一任不仅要“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还要“正一方风气”。我将始终把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作为人生信条,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既管好“大节”又守住“小节”,既杜绝“不健康”又防止“亚健康”,既管好“一阵子”又守住“一辈子”,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筑牢“防线”、不踩“红线”、守住“底线”。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树新风、立新规、扬正气,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减少文山会海,坚持正风肃纪,在全市营造为民务实、担当清廉的价值追求和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各位领导、同志们,这片生机勃勃的大地、可亲可敬的人民、干事创业的热土在不断吸引我去品味、去感受、去用心、去用情,在不断激励我去倾注、去付出、去追求、去奉献。责任使命在肩,唯有感恩奋进,方能不负重托。我坚信有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有全市干部群众的开拓奋进,有历年发展的坚实基础,只要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笃定前行,就一定能向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就一定能书写乌海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
下面,我就做好当前我市重点工作,再强调几点。
一要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把疫情防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持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慎终如始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盯全年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在抓好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聚焦发力,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要抓好党史学习教育。增强抓好党史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举措,用好用活红色资源,讲好红色故事,进一步传承优良传统、砥砺党性修养,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确保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取得实效,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推进各项事业发展。
三要严肃换届纪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换届工作重要论述,站在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严肃换届纪律、维护良好换届风气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换届工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十严禁”要求,以铁的纪律、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手段,确保换届过程风清气正,换出风正劲足的效果。
四要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推进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中央巡视组移交信访事项办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扎实做好国家统编教材推行使用,压紧压实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力度再加大、进度再加快、措施再加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五要抓实安全生产工作。深刻汲取4月4日沈海高速重大交通事故、浙江舟山海域渔船沉没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毫不松懈做好危化、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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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日报
初审:明玉 刘琳娜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发布:乌海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职责;
(二)对于有关设施设备疏于保养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未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妨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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