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医疗保障局倡议书,请传递!

倡议书

致我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全体参保人员长期积累的公共财产,坚决不容侵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每个人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在此郑重告知,以下行为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一、将本人社保卡(医保功能)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二、冒名就医、配药进行医保结算;

三、涂改、伪造、变造医疗费用发票及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套取医保基金、骗取医保待遇;

四、要求将生活用品、保健品、非医保药品串换进行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

五、参与医保结算后返利、返现等活动;

六、要求无指征体检住院进行医保结算;

七、将用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谋取不当利益;

八、要求超量配药或虚构病情骗取药品进行医保结算;

九、故意隐瞒有第三方赔付责任骗取医保基金;

十、妨碍调查,或在调查中为本人或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证词)骗取医保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可见以上10种行为均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其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提醒全体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切实提高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就诊、购药、报销;保管好您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同时,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共同参与打击欺诈骗保行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就医购药环境,维护我县医保基金安全。

建湖县医保局举报电话:0515-86210553

建湖县医保中心举报电话:0515-86233959

建湖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日

来源:建湖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