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这地最新农业补助政策来啦!戳进来了解

2021年莲都蔬菜产业、精品水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产品品牌建设

补助政策公布

具体补助内容有哪些申报条件是什么补助标准又是什么……快来看看吧

莲都区关于加快

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发展设施栽培

1.补助内容:蔬菜设施大棚、冷库建设,购置农业机械。

2.补助标准:对新建单体钢架大棚和连栋钢架大棚的,补助总造价的50%(含上级补助资金)。对购置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按中央或省级补贴资金1:1累加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购机总额的50%(含上级补助)。对新建冷库,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累加补助200元/立方米。

3.申报条件:经业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新建连片单体钢架大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连栋钢架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符合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农用单体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003—2018)、“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004—2018)建设标准的基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补助资金将予以收回。

(二)推广蔬菜嫁接苗

1.补助内容:蔬菜集约化穴盘嫁接苗。

2.补助标准:每株蔬菜集约化穴盘嫁接苗给予0.5元补助,全年用于嫁接苗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条件:当年新发展推广的种植户,以村为单位组织申报,由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三)支持市场建设

1.补助内容:新(修)建区域性果蔬集散市场。

2.补助标准:新(修)建区域性果蔬集散市场,按工程决算额补贴70%,每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条件:在蔬菜主要生产区新(修)建区域性果蔬集散市场,经业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四)提升蔬菜加工

1.补助内容:新(修)建蔬菜加工厂房、新购置蔬菜加工设备。

2.补助标准:新建蔬菜加工厂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修建蔬菜加工厂房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新购置蔬菜加工设备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中央或省级购置补贴资金1:1等额累加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60%(含上级补助);未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单个业主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含上级补助)。

3.申报条件:新(修)建厂房且取得SC认证、新购置蔬菜加工设备,经业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五)促进技术创新

1.补助内容:蔬菜产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团队项目。

2.使用范围:重点解决在蔬菜产业发展中的重点生产技术问题、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

莲都区关于加快

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加快精品果园建设

1.补助内容:新发展果园、老果园改造、果园设施栽培、休闲观光果园。

2.补助标准:新发展果园,给予1000元/亩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老果园改造,通过高接换种进行改造的果园,给予800元/亩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果园设施栽培,对参照浙江省农机补贴标准新建钢架大棚,连栋大棚面积2000㎡以上,避雨棚面积3000㎡以上的,按照实际造价50%补助(含上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休闲观光园,创建成功后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3.申报条件: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乡镇(街道)初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登记,采用项目制形式申报实施。

(1)新发展果园:集中连片10亩以上,种植枇杷、桃、柑桔类等适栽品种,种植时间一周年以上,基地深翻平整,基肥充足,沟渠通畅,园相规整,密度合理、长势优良。

(2)老果园改造:集中连片5亩以上,运用高接换种或更新改造、改植改种,全园深翻,园相规整,长势优良。

(3)设施栽培果园:新建钢架大棚质量参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4)休闲观光果园:集中连片30亩以上,栽培优良品种3个以上,以鲜果采摘为主,采摘时间达5个月,具有农旅融合效益的果园予以申报,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果园提升建设等方面。

(二)提升配套设施

1.补助内容:水果冷链建设、“机器换人”、果品分级包装。

2.补助标准:对新建50m³以上水果冷库,经验收合格,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累加补助200元/立方米;对新建山地轨道运输机(要求轨道长度200米以上)项目的,在上级资金补贴的基础上累加补助40元/米。新购置水果分级机,在上级购置补贴的基础上,补足实际购机额的50%(含上级补助)。

3.申报条件: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乡镇(街道)初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对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的用于水果生产的机械,需提供中央和省级购置补贴证明;不在补贴目录的水果机械以购置税务发票为依据。

(三)种质资源保护

1.补助内容:枇杷种质资源保护与资源圃优株维护、补充、完善。

2.补助标准:每年安排3万元经费用于枇杷种质资源圃建设及枇杷种质资源持续收集、保护。

3.申报条件:由具备基础条件和枇杷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资源圃建设及维护能力的业主申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强化果品加工

1.补助内容:新(改)建水果加工厂房、新购置水果加工设备。

2.补助标准:新建水果加工厂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改建水果加工厂房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购置水果加工设备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中央或省级购置补贴资金1:1等额累加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50%(含上级补助);未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新购置水果加工设备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含上级补助)。

3.申报条件: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乡镇(街道)初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厂房建设须获得合法审批手续,符合环保、安全要求。对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的水果加工设备,需提供中央和省级购置补贴证明;不在补贴目录的水果加工设备以购置税务发票为依据。

(五)产业技术团队培育

1.补助内容:水果产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团队项目。

2.补助标准:重点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生产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

莲都区关于加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

(一)着力推进主体培育

1.壮大发展龙头企业。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8万元、1万元(实行区级财政补差奖励,不重复计奖。为了政策的延续性,2020年评定的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

2.规范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平安农机”、“机器换人”示范合作社(基地)给予奖励1万元。(实行区级财政补差奖励,不重复计奖)

3.培育提升家庭农场(林场、渔场)。对当年评定为省、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林场、渔场)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实行区级财政补差奖励,不重复计奖)。

4.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认证且证书续展成功的给予奖励每年1万元;有机食品产品认证且证书续展的,给予奖励每年1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同年同一主体每多增一个认证产品再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新通过食品生产许可(SC)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换证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补助(不与市、区级其他奖励办法重复计奖)。

(二)着力推进品牌建设

1.鼓励开展农业品牌认定。对新通过国家商标总局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新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个产品获得多个称号的,可分别奖励(不与市、区级其他奖励办法重复计奖)。

2.支持参与“丽水山耕”区域品牌建设。经申报,被认定为“丽水山耕”背书农产品每个奖励0.1万元。被认定为“丽水山耕”或海拔600米以上绿色有机农林产品示范基地每家奖励2万元。取得“丽水山耕”“品”字认证产品(参照丽政办发〔2020〕83号文件)每个奖励3万元,同年同一主体每多增一个认证的产品再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已获“品”字认证且续展成功的主体每年再奖励1万元,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被认定为农产品旅游地商品主体和农产品旅游地商品的每个奖励0.5万元。被评为一、二、三、四、五星级旅游地商品购物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为了政策的延续性,2019年1月起未执行奖补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3.鼓励参加各类展销和评比。对参加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团举办的农展(博)会、品牌推荐会、农商对接会等,按参加区域,省内、省外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的补助。参加由省政府、部门以上发文组织的各种评比赛、擂台赛,参评产品获省级评比一、二、三等奖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荣获省十佳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荣获省农产品金奖(同等荣誉)、银奖(同等荣誉)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温馨提示

以上三个方案自4月28日起施行。

(试行一年)

之前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来源:莲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