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四男子开车带走事故受伤女孩,群众赶紧报了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
理应第一时间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但近日
来宾市象州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一方当事人把另一方受伤的小女孩
从事故现场带走了?!
却没有及时报警!
图片
他要将伤者带去哪?
为何就这样离开事故现场?
在事发现场围观的群众充满了疑惑
一位热心群众赶紧报了警……
图片
3月26日凌晨4时许,来宾市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汽车总站路段附近,发生了一起小型汽车与共享电单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小型汽车驾驶人将一名受伤的女孩扶上车往县中方向开走,要求出警处理。
图片
民警在出警前往事故现场的途中,接到了城关派出所移交过来的警情,称事故车辆与双方当事人目前正在象州县中医院。
原来,事发当时城关派出所民警正好在附近巡逻,也接到了群众对该起事故的举报,最后派出所民警在象州县中医院找到事故车辆与双方当事人,并移交交警处理。
图片
民警经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共享电单车驾驶人吴某洁系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小型汽车驾驶员廖某东系无证、酒后驾驶,且驾驶的车辆未年检、未购买保险。随后,民警对廖某东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出来的结果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还原事故经过
3月26日3时48分,吴某洁驾驶象州A1***号电动自行车,由象州镇温泉大道自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至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汽车总站路段时,与从车站出口右转弯由廖某东驾驶的粤Y57***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廖某东将吴某洁扶上车,带至象州县中医院进行一系列检查,检查过程中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找到。
图片
民警对该起事故下达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某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廖某东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及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由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廖某东无证、酒后驾驶未年检、无保险车辆的违法行为,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民众出行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每年都有很多未成年人,因骑电动车而遭受交通事故的伤害。究其原因,很多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都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由于未满16周岁的孩子,身体、心理等方面的条件均不适合骑电动车, 且摩托车、电动车的车速远高于自行车,遇到突发情况时未成年应急处理能力有限,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而饮酒后驾车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都不少,一桩桩事故令人触目惊心。尽管交警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却总被一些人漠视,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他们为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生命是自己的,不可再重来!
任何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危害时
伤害最大的永远都是当事人
或者是事故的另一方
广大交通参与者切莫以身试法
要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敬法
共同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维护交通安全
来源 | 来宾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