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未办理相关证件 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被判刑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2日讯(记者 赵志高 通讯员 潘云生)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今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湘N****8小型普通客车未依法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至湖南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15罐液化石油气后,从中方收费站上高速后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安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潘某某车上装载的液化气钢瓶内物质属于20Y型液化石油气。15罐液化石油气净重共计158.82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要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好相关手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无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要到正规的经营网点购买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