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内乱扔垃圾,700名学生被扣留广场不准走,别人做错事就能动私刑?

4月10日,河北邯郸的网友发布短视频,称某中学组织了700多名学生,去当地某广场举办活动,活动结束打算离开时,学生们却被景区锁门“拘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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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当地管委会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称该学生组织学生举办活动之前,没有和管委会沟通,也未和广场管理处沟通,不仅占用了场地,还乱扔垃圾,破坏了卫生间部分设施。学校方面的人员和广场管理人员发生了纠纷,并且报警,警方到现场调解后,学生们被疏散了。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2019年10月生效的《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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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环境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乱扔垃圾确实不好,但只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远没有到犯罪的地步,是不能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广场管理处的做法是不妥的,再者,700多名学生,难道每个学生都乱扔垃圾、破坏设施了吗?这种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做法,对于那些没有乱扔垃圾的好孩子是不公平的。
按照《宪法》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广场管理者的做法,已经违反宪法了。若是有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受到了影响,家长可以起诉广场管理处,索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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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广场的做法,涉嫌非法拘禁,真的如此吗?按照《刑法》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这一罪名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用羁押、禁闭或者是其他的强制性方法,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拘禁行为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刑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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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闻中,学生们虽然被关在了广场内不让离开,但他们在广场上还是可以自由行走的,从网友发布的视频中可以看出,有的学生坐着有的蹲着,还有一定的自由空间,性质并不是很严重,且广场管理者可能是想让学生清理掉垃圾,很难被认定为主观上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故意,难以被认定为该罪。
当然了,并不是行为特别暴力,才有可能构成该罪。剥夺他人自由的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有形和无形之分,利用羞耻心、恐惧心理将人的活动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也有可能构成该罪。
举个例子,内蒙古的大明和阿梅是一对夫妻,但是大明猜忌心很重,总是觉得阿梅背着自己偷人,某一天两人吵完架以后,阿梅去洗澡,愤怒的大明将阿梅的衣服全部毁掉了,阿梅没有衣服,在浴室内也找不到其他东西遮住身体,不好意思出门,在狭小的浴室内被困了将近两天。
大明虽然没有把阿梅捆起来,但是他利用了阿梅的羞耻心,让阿梅失去了自由,所以还是构成该罪,最终他也因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离了婚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这提醒我们,生活中还是要有基本的理智,就算是很生气,也不能动用私刑,否则终将得不偿失。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