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在前出利刃 “亮剑”惩治拒执人

正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对于不认同且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执行就要站出来“亮剑”,以法律之刃斩断拒执之行为、彰显公平之要义。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利刃”出鞘,成功执结了一起拒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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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辉南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给付所欠钱款414180元及银行利息,诉讼费7512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辉南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期间,李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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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执行人反映得知,李某承包了梅河口市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标段的工程施工,应该有工程款可以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得知李某挂靠松原市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款已给付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得知上述信息后,执行局法官赶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询工程款给付情况,经查询该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转给李某。执行法官发现李某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是在判决生效后,但收到工程款后李某未履行法院判决,其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官将李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进行整理后移送至辉南县公安局。
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申请法院执行局给予调解,一次性交付应承担的所有款项。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辉南县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办案手法和手段,提高案件执结效率,在面对拒执等违法行为时坚决“亮剑”,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努力打造一支敢于“亮剑”、勇于斗争、时刻为民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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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回顾
来源:辉南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复核: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