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椰子糖包装升级”?小心是虚假宣传!

你的童年我的童年好像都一样,小小肩膀,大大书包,上呀上学堂……除了大大书包,陪伴我们成长的还有零食小吃,那些经典的零食也成为了一代人的记忆,经典总是被模仿却难以被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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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外人富华商行于2000年8月7日获准注册第1429732号“槟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糖果。原告富华公司系其关联公司并独占许可使用该商标。原告“槟椥(BENTRE)”牌椰子糖经近30年的经营、推广,已具备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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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注册的“槟椥”商标椰子糖
原告认为, “槟椥”与“BENTRE”系越南语的对应翻译,长期捆绑使用,“槟椥”与“BENTRE”均已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绿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装纸亦已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
而被告槟某公司与原告均主营糖果、食品,系同行业竞争者,不可能不知晓原告“槟椥(BENTRE)”牌椰子糖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仍登记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槟椥”;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BENTRE)作为天猫店铺名称;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绿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装纸)作为宣传卖点;在天猫店铺及宣传资料上突出标注“BENTRE原装进口”、“BENTRE槟知”,将原告知名品牌“BENTRE”与其标识“槟知”捆绑宣传,虚假宣传,恶意误导相关公众;通过虚假宣称“产品包装升级2.0”、新老包装比较广告等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方式抢夺原告市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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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售卖的“槟知”商标椰子糖
被告中诚公司明知原告系“槟椥(BENTRE)”品牌的真正权利人,仍与槟某公司达成经销合作并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槟某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庭审直击】
针对原告的起诉,槟某公司抗辩:
1.第1429732号“槟椥”商标系越南省名,“槟椥”属于他国地名,原告将他国地名恶意抢先注册占为己有以排除他人使用,不符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发展方向,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谐。
2.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也并非驰名商标,其主张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3.原告所称的英文商标其并未享有商标注册权,反而是我方获得了慧某公司的授权,合法、正当地使用该商标。
中诚公司则声称:我方于2019年3月24日在天猫平台上架销售原告进口的“槟椥”椰子糖。已接到投诉,并已下架了产品,没有再销售。我方跟许多网上商家一样,并非主动销售槟某公司的“BENTRE”椰子糖产品,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
原告系第1429732号“槟椥”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经案外人富华商行及原告的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槟某公司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槟椥”登记进企业名称中,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槟某公司与原告富华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误认为同一市场主体的产品,损害了原告富华公司对“槟椥”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槟某公司在提供给原告经销商及其他人的《备案书》等宣传材料中,描述原告的椰子糖产品为老包装产品,槟某公司的椰子糖产品为新包装产品;《关于备案商户问题解决声明函》《BENTRE椰子糖产品声明》又描述升级包装主要解决以往包装生产日期模糊、内包装沾糖果、消费者体验不好等问题
槟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上述商业宣传语符合事实,被告关于“新包装”和“老包装”的宣传语既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原告产品的升级,又误导消费者认为槟某公司的产品质量优于原告的产品,不当抢夺了原告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中诚公司是向槟某公司进货,无举证证明其具有共同实施商业混淆行为的主观恶意,且已下架相应商品,故在本案中无需承责。
【裁判结果】
被告槟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槟椥”作为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采用新老包装、产品升级等比对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由于无证据证明原告因槟某公司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槟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品牌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槟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被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槟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
本案一审宣判后,槟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为涉及不正当比对广告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购物市场的不断壮大,许多商家为了更好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比对广告的宣传方式。
比对广告,也叫对比广告、比较广告等,最突出的特点是广告主在广告中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同类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对,从而凸显自身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性或优越性。
比对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容易对消费者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能够使消费者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留下深刻的印象,甚至会直接影响目标消费者的消费决策。
合法使用比对广告,有利于促进商家不断改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然而,随着广告业的蓬勃发展,违法的比对广告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如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商业混淆或者商誉诋毁等情况,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本案中,槟某公司首先在天猫网络平台对原告的经销商进行投诉,再对经销商发送《备案书》等宣传广告材料,而其在宣传广告中描述原告的椰子糖产品为老包装产品,其公司的椰子糖产品为新包装产品,且升级包装主要解决以往包装生产日期模糊、内包装沾沾糖果、消费者体验不好等问题。
槟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上述商业宣传语符合事实,上述宣传语既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原告产品的升级,又误导消费者认为槟某公司的产品质量优于原告的产品,不当抢夺了原告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市场主体讲诚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提高经济效率。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蓬勃发展。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邹宇婷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