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两地列入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

近日,民政部官网发布《民政部关于同意将河北省河间市等单位确认为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

《批复》称,经地方申报、实地调研、综合评估等工作环节,同意将河北省河间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吉林省永吉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东台市,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宁陵县,湖南省澧县,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等单位确认为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实验时间为期三年。

上述实验区要围绕婚俗改革试点主题,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婚俗不正之风,不断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和群众精神风貌,为推进婚俗改革提供鲜活样板。

各有关省级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实验区工作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加强跟踪问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来源:人民日报

初审:明玉 刘琳娜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发布:乌海广播电视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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