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校长收受书店老板151万余元获刑,该校原校长也因受贿被抓

担任学校的副校长,沈华桥竟然多次收受书店经营者的贿赂,受贿金额达151万元。近日,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原副校长、执行校长沈华桥在马鞍山中院获刑。
一审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9月至2017年6月,沈华桥在担任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执行校长(兼高中教学副校长)、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其先后负责教育教学、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马鞍山市通人书店经营者安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151.09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判决书显示,沈华桥的受贿事实有10多起,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获得,受贿最多的一起是30.3万,最少的一起有1万元。另外,沈华桥个人账户曾两次分别汇款至安某账户11.2万元、19万余元,法院在认定时,将这两笔钱从受贿款中予以扣除。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沈华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继续追缴沈华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1.09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沈华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沈华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所确定的刑罚并无不当,但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可对一审确定的量刑给予适度调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沈华桥在担任马鞍山市中加双语学校高中部教学副校长、执行校长、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征订教辅资料、付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51.09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沈华桥委托其亲属退出全部受贿款,并预缴纳了全部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即“一、沈华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继续追缴沈华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1.09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上诉人沈华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上诉人沈华桥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1.09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三里资讯查询到,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原校长郑某某也被判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校长、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马鞍山市某书店经营者安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222.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2.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能积极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