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完善选举制度 纠正香港乱象

中新社香港4月13日电 题:专访郑若骅:完善选举制度 纠正香港乱象

中新社记者 曾平

“每一个地方都会用自己的方法,制定出最适合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如是说。她认为,香港的实际情况就是要纠正乱象,从整体角度出发考虑,思考如何将已经走歪的路转回正轨。

郑若骅表示,任何选举制度的目标均在于为老百姓谋幸福、谋福利,发展经济以及保全国家发展利益,以此为着眼点,每个地方的选举制度必定有所不同。她引述欧洲人权法院指出,组织和运行选举制度的方式多元化,而各地的历史发展、文化多样性和政治思想等方面各有差异,每个国家或地区均有权按本地情况,塑造自身的民主愿景。

“现在我们的选举制度,就是把整体利益放进来,增加代表性,确保均衡参与,这其实是让议会能够理性、客观、持平地去考虑所有问题,所以肯定是让我们香港的民主发展迈前。”郑若骅说,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没有改动,说明最终达到普选的目标没有改变,但如果越走越远,越走越歪,不回到正轨,就很难达到最终目的。

并且,上述两条条文重点在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是次完善选举制度后,香港将离普选的目标更近,郑若骅表示,没有一个所谓民主制度是灵丹妙药,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选举制度。

“现在我们社会的秩序恢复,我们议会的秩序恢复,我们议政的时间和实际的讨论就会更踏实、更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去处理经济民生问题,进而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郑若骅在访问中谈及完善选举制度后香港特区政府未来的施政空间时说。

她还从合法性、必要性等角度,阐述了完善选举制度的目标和意义。“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郑若骅说,每个国家如何制定相关选举制度都是中央事权,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十四款等写明了相关规定,符合法律和政治伦理要求;必要性则在于近年香港社会滋生反中、反法治、“港独”等思想,香港国安法平息了街头暴力,令社会恢复秩序,但香港政治体制还存在很多乱象。

郑若骅认为,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对于香港至关重要,落实这个原则在是次完善选举制度的设计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的人数有所增加;第二,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选委会界别有增加、合并和调整;第三,提升治理效能,让立法会和社会理性议政;第四,体现整体社会利益,通过完善提名制度让参政者具认受性和代表性;第五,改良改善行政立法关系,有效落实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

“除了几个组织以外,团体选民现在已变成选举委员会委员产生的主要方法。”郑若骅认为,此举是希望达至整体参与,让这些团体能够更有效、更平均地考虑整体利益。“换句话讲,不单是考虑个人界别的利益,还可能涉及到整个香港、甚至国家相关的利益,来作出一个选择。”

她以法律界为例指出,香港基本法是特区的重要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担任法律界当然选委是好事。中国法学会的香港理事提名选委,该会是权威性组织,理事都是业界顶尖代表,香港理事对香港法律和国家整体发展都有一定认识。而其余的法律界选委则均由业界团体选出。

谈到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委)由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担任的考虑,郑若骅表示,资审委委员要熟悉香港实际情况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等相关法律,了解香港整体社会发展,并且要获得中央的信任。原来的资格审查由选举主任一个人做,现在换成资审委后“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好几个人一起来讨论”,并且必须按照法律公正地处理候选人的资格问题。由于候选人的资格涉及拥护和效忠,香港国安委可能会出具意见书,而国安委也有很多成员,“肯定不会一个人说了算”。

她还表示,特区政府内一直有行之有效的披露制度,若有任何利益冲突,必须作出披露。“我们都会小心关注,确保没有任何人以权谋私或者在他有机会去审查的时候,作出不公平不合法的决定。”

香港将在未来一年内举行三场选举,郑若骅直言律政司有关修订本地相关法律的工作非常紧凑,内部成立了一个二三十人的团队集中负责此事。“很多同事真的用了很大的力度,不眠不休地把这个工作完成,”她说,“我们有信心(4月)14号提交立法会,再往后就希望每一个阶段我们都能够为香港整体利益,所有人一起努力,把这个目标完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