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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局
2021年4月9日
锡林郭勒盟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证照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地行政区域内政务管理和政务服务中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生成签发、共享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提供政务服务中产生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结果信息的数据文件。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统筹推进全盟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的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证照管理和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部门,是指各级政务服务工作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本级电子证照目录,指导、监督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是指依法产生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电子证照的生成、签发、变更、注销、共享、归档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是指依据职能使用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同等效力、共享互认、优先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任何电子证照使用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电子证照。
第六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梳理编制本单位的电子证照目录,包括证照基本要素、照面模板、证照样例、数据项标准、印章图样等。
第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
电子证照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等,需要年检、延期、吊销、注销、废止、质押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将信息同步发送至电子证照库。
第八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将业务信息系统与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对接,并将生成的电子证照同步发布至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
第九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电子证照信息数据及时归集到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下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级归集的电子证照信息数据汇集到上一级电子证照库系统。
第十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信息验证,保证电子证照生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先行通过电子证照库系统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电子证照;对通过电子证照库系统获取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不得要求持证主体提供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以及相关文件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负责保障本单位用证信息安全,确保依职权合法合规查验用证,其业务经办人员仅限于查询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的电子证照信息。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必须通过电子证照库系统获得有效的电子证照及存档副本,禁止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采用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者其他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
第十四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和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持有人、业务申报人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第十五条 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可以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蒙速办”移动端查询电子证照持证列表、证照详情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或者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收到核查申请后,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在3日内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者持证主体。
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将核查申请转交电子证照管理部门。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反馈电子证照签发部门,由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核查申请单位或者持证主体。
第十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和通过网络上传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服务对象本人到场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纸质和其他形式的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不受理电子证照或者重复收取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的,证照持有人有权拒绝提交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八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和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与电子证照库系统相关联的业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达到国家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发现电子证照数据信息有错误、缺失的,应当及时核对纠正、补充。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情况纳入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或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更新或者维护本单位电子证照目录的;
(二)对存在问题的电子证照信息数据,未及时核对和修正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电子证照信息数据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电子证照信息数据的;
(四)不优先使用电子证照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不经审核擅自对外提供电子证照信息数据或者泄露数据的,以及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信息,造成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泄露的。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证照签发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成存量证照的电子化生成,并将生成的电子证照同步发布至本级或者相应的电子证照库系统。
来源:锡林郭勒盟政务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