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补偿”为名敲诈勒索举报人 法院判处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

法制周报·新湖南讯(通讯员 皮宣文 张欣)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的刘某某曾因犯罪被他人举报坐牢,刑满释放后却以向举报人要“补偿”的名义敲诈他人4200元。近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等2人找到被害人胡某某,提出胡某某曾举报刘某某非法拘禁犯罪导致他判刑坐牢,需对其进行补偿,向胡某某索要钱财。2017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益阳市鸿泰国际住宿楼,以上述理由向胡某某索要钱财,胡某某迫于压力分两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款共计3700元。之后几天,刘某某多次以同样的理由向胡某某索要钱财,并采用不断拨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的方式威胁胡某某,因害怕刘某某会报复自己及家人,5月25日下午,胡某某只得分两次向刘某某转款共计500元。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于9月1日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同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