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黄蓝幼儿园男幼师疑似猥亵幼童?律师与教育专家详解相关法规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马旭 实习生 孔宁婧

4月12日,据网友@穿短裤的情人 爆料,江西瑞金红黄蓝幼儿园的一名男幼师疑似猥亵幼童,该男子在朋友圈发布了三张男童闻大人脚的照片,配文为“从小培养m”,并在留言区称“你品你细品”、“已经屏蔽家长领导了”。

事件在网络平台不断发酵后,12日晚,瑞金市教育局通告称,已成立调查组,对涉事红黄蓝幼儿园和该名教师迅速开展调查,该教师今晚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同时,爆料人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当地警方此前曾透露,涉事男子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图说:涉事男子发布的朋友圈 图源:受访者供图)

今天(4月13日)上午,纵相新闻记者联系瑞金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教育局目前已派人协同公安部门共同调查该事件,若经调查情况属实,肯定会对涉事幼儿园和教师进行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需根据调查结果定夺。瑞金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也表示,该事件正在调查中,如若该情况属实,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今天下午,瑞金红黄蓝幼儿园方发文称,经调取监控录像和向在场其他教师了解情况,此行为发生在玩耍嬉戏过程中,目前尚未发现强迫、虐童或猥亵行为。目前,瑞金警方尚未对此回应。

园方还表示,该教师的不当行为已严重违反园所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园所已将其辞退。“我们正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结论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但如果本次曝光的案件属实,当事男子将受到何种惩罚?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的连大有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对于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或者多次猥亵儿童的情形,应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案件属实,他还应该会被判决从业禁止。” 据连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此前,有关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佐证了连律师的观点。2019年10月23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教师猥亵儿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学前教育、保育类等相关职业。

为进一步了解教师行业对于“猥亵”行为的处罚,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咨询了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卢威。

卢威表示,教育部2018年分别下发《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要求“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并对此类情形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按照规定要求,政府应当追究他的责任,学校也应将他清除出教师队伍,通俗点来说,整个教育行业都会把他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