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男被杀害后顶替他人火化,买家和中间人为何没被起诉?专家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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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起“灌醉智障人员封于棺中杀害
帮人调包尸体逃避火化”的案件
经过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关注
根据此前报道,为使一名死者逃避火化,广东汕尾陆丰市男子黄某斌诱骗智障男子林某,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并趁林某酒后不知反抗,将其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之后,林某的尸体被当作死者的遗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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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的失踪地点 图据搜狐新闻极昼工作室(作者李晓芳)
判决书内容显示,黄某斌和中间人温某耀向黄某青收取10.7万元,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2020年9月,汕尾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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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的犯罪事实 图据裁判文书网
据红星新闻报道,“购买”尸体用于顶替火化的买家,以及帮忙介绍的中间人,均未被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称,买家黄某青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起诉;中间人、原陆丰市湖东镇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戴某龙,则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未被起诉。中间人温某耀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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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买主、中间人等均称不清楚尸体来源 图据裁判文书网
根据判决书显示,买主黄某青、中间人温某耀等涉案人员均称,案发前,他们并不清楚尸体的真实来源。黄某斌本人也在供述中称,没有告知买主尸体的来源
虽然,
凶手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
作为发起者的买家和牵线搭桥的中间人
却为何未被起诉?
“尸体来源不知”
是否是其得以减轻罪责的原因之一?
若买家和中间人知情又该如何论罪?
针对这些网友关注较高的问题,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文伯书院副院长吴允锋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于小强律师、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
于小强律师指出,首先,本案中,买家黄某青系指使戴某龙、黄某斌掉包尸体,其本意在于“以尸体掉换尸体”,中间人戴某龙也只是介绍黄某斌调包尸体。而黄某斌实施了超出黄某青教唆范围的犯罪即故意杀人,那么故意杀害林某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实行犯黄某斌来承担。买家黄某青和中间人戴某龙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于小强律师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陆路路律师的认同。同时,陆路路律师补充说:“从已经公开的事实当中来看,实施杀人者与买家和中间人没有密谋过,而是与温某耀密谋的。而温某耀已经死亡,黄某斌又明确表示没有告诉过他人尸体来源,所以就现有证据来看,买家黄某青和中间人戴某龙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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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案发前,不知尸体真实来源”
是否是其得以减轻罪责
的原因之一呢?
对于这一问题,吴允锋表示,买主和中间人主观上所称的不知尸体真实来源,确实可能是司法机关在评价买主和中间人是否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并减轻他们罪责的一个重要指标,因为明知尸体真实来源和不知尸体真实来源的后续处理行为的主观恶性是不一样的。
“在明知尸体来源(即系被杀害)的情况下仍然后续处理,那已不仅仅是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所能评价的,此种情形下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还应构成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尸体已成为凶手故意杀人案的重要证据。即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还符合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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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强律师也表示,“‘不知情’只能够证明其没有教唆黄某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当对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但对于侮辱、毁坏尸体罪来说,这一说法并不能让其减轻罪责。”他同时强调,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存在被害对象,就可以构成该项犯罪。
至于为何检察机关对买家和中间人均做出了不提起公诉的决定,于小强律师解释,黄某青虽涉嫌侮辱尸体罪,但其具备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主动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综合侮辱尸体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危害较小,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符合刑法及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现有的报道内容看,侦查机关所获证据不足以证明戴某龙曾参与帮助尸体掉包事宜并分得人民币一万元的相关事实,经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在仍不能补足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符合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买家和中间人知情
又该如何论罪呢?
吴允锋表示,即使买家和中间人事后知情,即购买尸体时明知尸体的真实来源,仍然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行为,是凶手基于获利的动机,自己自行实施的一个恶性行为。当然,如果事前知道,则应看是否有通谋或明显放任的故意,如果存在该种情形,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于小强律师则认为,这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买主和和中间人事前对黄某斌的杀人想法或计划知情,并对此积极推动或默许认可,就可以根据他们对黄某斌故意杀人行为所起到作用的大小,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来定罪处罚。
如果买主和中间人在事后知情该尸体系黄某斌所杀害的林某,此时由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已实施终结,买主和中间人不可能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能被认定为侮辱、毁坏尸体罪。
整理 | 刘家杭
综合自红星新闻、搜狐新闻极昼工作室
编辑 |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