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这36名驾驶人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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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公发[2015]30号)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下列三十六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原因须吊销驾驶证,但经我支队多次催促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无果,未能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吊销业务,现已将《公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催告书》以挂号信方式分别邮寄至驾驶证登记地址。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金昌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与安全监管大队(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45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楼)接受处理,逾期仍未处理或提出听证、申辩或陈述的,我支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吊销。
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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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交警提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第九十一条规定: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